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到下轄5個法院調研時提出,“法庭庭長必須學會做飯,還要會炒幾個菜,今后這項工作要納入考核機制。中午飯吃不好,下午工作就不可能干好;中午飯吃不好,大家就不會堅守崗位;如果恰好當事人請客,可能就出去吃人家的了,這事關法院形象,還有腐敗之嫌,都是隱患。”隨后河南各地紛紛要求,“要用一個月時間對庭長進行培訓,仍不會做飯的調離。”(4月21日《南方都市報》)
將庭長會做飯納入考核機制,考核庭長的炒菜做飯能力,如果將這當做一個玩笑,其實頗為幽默。院長的意思大家都懂,基層法庭要解決法官中午吃飯的問題,一是人是鐵飯是鋼,解決中飯問題有助于改善法官、干警們的生活,二也是想維護法院形象和司法公正,杜絕當事人請客吃飯的現象。但是,當基層法院真的將省高院院長的話,當做金科玉律來嚴格執行,將“庭長會做飯”正兒八經地納入考核,事情就有點變味了。
作為司法機關,法院當然應該是守法的典范。可是翻開《法官法》,沒有任何一條,規定法官必須會做飯炒菜;僅僅因為院長一句話,就要求庭長都去培訓做飯,“不會做飯的調離”,顯然不是什么法治思維,而是典型的人治思想。基層法庭中午吃飯的問題當然是個問題,河南法院系統推行“五小工程”(小食堂、小宿舍、小菜園、小圖書室、小活動室),本質上也是要改善法官、干警的生活;但是,保障生活沒問題,考核庭長做飯燒菜就很奇怪。
不想當將軍的士兵不是好廚子,不會做飯的法官不是好庭長,完全八竿子打不著。庭長不會做飯,與基層法庭的中飯問題,特別是法官接受當事人請客的問題,其實并沒有必然的聯系。如果杜絕司法腐敗,只需要庭長會做飯就可以,那么防治政府腐敗,其實也只需要解聘政府食堂廚師即可。顯然,河南高院院長的話,被當地基層法院過度發揮、過度闡釋了;這種現象在現有權力體系里很常見,沒想到法院系統也會這樣。
一些法院系統的“官氣”同樣如此濃厚,只要上級領導說一句話,就可以當做“法律”來使用,這是“考核庭長做飯”事件,最令人失望的地方。想想看,任何不靠譜的上峰指示,在法院系統都能有“言出法隨”的效果,那么司法獨立還怎么實現?法官又焉能不成權力的附庸?在理應屬于法官私生活的做飯問題上都尚且如此,在司法審判實踐中,豈不是會更加唯權力馬首是瞻?
相比當事人請客吃飯,權力意志的過度侵入,對司法審判公平正義的惡劣影響,不是更小而是更大。那些不會做飯的庭長,對要求會做飯的上峰指示,應該大膽地拒絕。因為河南高院院長一席話,就立即召開專題會議,部署對庭長做飯問題進行考核的那些基層法院,至少是犯了“四風”中的形式主義與官僚主義。如果連法院系統都對法律缺少尊重,如果連庭長的合法權益都難免被權力戕害,公眾對法律的情感和對司法的信任,又如何建立得起來呢?(斯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