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昨日《中國青年報》報道,湖南省永州市祁陽縣12歲的幼女思思(化名),指稱三名小學老師曾先后多次對她實施強奸。警方經DNA鑒定認為,一名74歲老人才是元兇。但女生家長認為這不是真相:三名嫌疑老師均未參與DNA鑒定,而老人與女孩有血親關系。他們最終選擇讓女兒把孩子生下,并寄希望于重新鑒定,因為“孩子就是證據”。
在DNA鑒定技術發達的今天,難道就沒有其他的替代方案?如果靠羊水穿刺就能達到鑒定目的,又何必出此下策。面對悲劇,單純地責怪執著于尋求真相的幼女父母,亦不公平,需要檢討的,還是當地警方的責任。
根據目前的報道,警方已對74歲的嫌疑人唐冬云做了DNA鑒定,但對幼女指認的其他三名嫌疑教師是否進行了鑒定,尚不明確。對于唐冬云的鑒定,被害人父母以“具有血親關系”提出了質疑。且不論該質疑是否有充分科學依據,但對鑒定本身提出意見,以及申請補充或重新鑒定,是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這是無疑的。對另3名嫌疑人,即使警方已做過鑒定,當事人依法亦有申請補充或重新鑒定的權利。
也許在警方看來,DNA鑒定的科學性、準確性,已足以認定唐冬云,并排除對另三名教師的嫌疑,因而沒有再予鑒定的必要。但是申請補充或重新鑒定乃當事人的法定權利,無論其理由是否充分,警方都有必要認真對待,并對不予鑒定的理由作出合理解釋。
根據刑訴法規定,單純的被害人指認,顯然不足以認定犯罪;但被害人的明確指認,已能表明被指認人有犯罪嫌疑。據此,既然被害幼女指認了三名嫌疑人,并要求進行鑒定,在法律上已具備了啟動鑒定的條件。而且,對被指認者而言,鑒定也是一個洗脫嫌疑的機會。
而且,由于DNA只能鑒定出一個犯罪嫌疑人,所以即使警方鑒定過的74歲老人真的是元兇,也并不能證明,被思思指認的其他三個人就肯定沒對其實施強奸行為。不是每一次強奸都會導致懷孕,但每一個人的每一次強奸都是嚴重犯罪。
以此觀之,本案下一步的焦點,應該不要再僅僅糾纏于DNA鑒定。實際上,被指之人就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警方需要根據思思的指認,重啟對其他三個人的調查,必須查清楚他們到底有沒有對該幼女實施強奸行為。不能查找到一個犯罪嫌疑人,其他涉嫌人員都不用再查,相關學校也不用負責了。
幼女的父母決定“留子作證”,做法實在欠妥,但其對于真相和公正的執著追求,又值得同情。合法正當的訴求,為什么非要通過悲劇的方式來實現?如果當地有關部門能夠更加人性、謙恭、溫和和周詳,也許這樣的悲劇就能完全避免。(毛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