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河北省館陶縣發生的女醫生王萍因醫患糾紛而墜樓死亡的事件,再次引發了公眾對醫患糾紛的關注。出于對醫鬧行為的義憤,有醫生在微博上表示,應通過取消醫保、拒絕為其治療等方式,來嚴厲制裁醫鬧。
從感情上說,醫務工作者的這種憤怒可以理解;但從法律上說,拒絕為“醫鬧”看病并不合法——這不僅有違《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救治危重患者的義務,也不符合醫務工作者的職業道德與倫理。
按說,醫患關系是所有法律關系中信賴度較高的一種:對患者而言,他會高度信賴醫生的專業判斷,相信醫生會為自己的生命健康付出最大的努力;即便最后診療沒有達到預期,基于對醫生的信賴以及醫療科學的風險與不確定性,患者也能表示理解。對醫生而言,他肩負患者及其家人的信任,在診療活動中盡最大努力、發揮最高水平來救治患者,既不會治療不足,也不會做過度治療,更不會做無益治療。
可如今,一方面,有些患者與家屬不了解醫療活動客觀存在的風險性與不確定性,只要患者沒有達到其主觀預想的效果,就認為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過錯,必須承擔責任。甚至采取各種非法手段,擾亂正常的醫療秩序,甚至侵害醫務人員的人身權益。據統計,由于患者對醫學知識的不了解,對醫療期望值過高而引發的醫療糾紛占全部醫療糾紛的93.8%。
另一方面,個別醫務人員在提供醫療服務的過程中態度冷漠,甚至在治療中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有調查顯示,因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存在問題而引發的醫療糾紛,占被調查的326家醫院的將近三分之一,這些醫院中曾出現過服務態度粗暴惡劣的將近一半。
導致醫患關系緊張的原因有很多,如醫療資源供需緊張、醫療保障體制不完善、醫務人員收入低,等等,F階段導致醫患關系緊張的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有關部門在處理對醫患糾紛時沒有嚴格依法辦事、公正執法,而是出于慣性思維,以損害一方權益的方式來息事寧人。
醫療糾紛發生后,無論患者及其親屬是對醫生和醫院有誤解也好,抑或故意無理取鬧也罷,總是有一個正常的法律程序可供解決該糾紛——《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規對于醫患糾紛的行政解決程序做了明確的規定;《侵權責任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也規定了對醫療損害民事賠償的要件與程序。有關部門(衛生局、公安局、法院)應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公正處理。
可是,有些部門在醫患糾紛發生后,要么敷衍塞責、推諉拖延,要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一味偏袒醫療機構,導致患者利益受損。理性的受害人和親屬或許會采取申訴、上訪、上告等方式來尋求解決問題,但也有些人會通過聚眾鬧事、毆打醫務人員等方式,來維護自己正當的權益,或謀求非法利益。
對于“醫鬧”行為,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制裁。但基于維穩等慣性思維,有關部門往往遷就退讓,一開始就要求醫療機構盡快賠錢了事、破財消災。
這種和稀泥的做法,不僅無法真正解決醫患糾紛,還可能將醫患關系拉入了一個“以暴易暴”的惡性循環當中!罢l敢鬧,誰有理”、“鬧得越大,解決越快,賠償越多”等心理會讓醫患糾紛的解決離法治的軌道漸行漸遠。
面對這種局面,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也開始需要采取各種“法外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有些地方的醫院聘請轄區的派出所領導擔任法制副院長,有些醫院對患者實施過度檢查或一遇到稍有風險的手術就建議患者到更大的醫院去等等,不一而足。正是在這種惡性循環的怪圈中,醫患關系演變成了互相猜忌、相互敵視。
倘若相關部門在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能嚴守法律程序,秉公辦事,那么醫患雙方都不會有意見。對個別人試圖逾越法律規范,用“醫鬧”等方法解決糾紛的做法,則要通過嚴格執法加以懲處。為了暫時的安穩,不分是非善惡,各打五十大板的解決思路,只能暫時平息事態,并不利于重構和諧醫患關系。(程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