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全國三家航空公司5個航班收到炸彈威脅,多架航班被迫更改飛行計劃。民航局有關人士證實,這幾起炸彈威脅均為虛假威脅信息,警方正在追責。航空業內人士表示,在同一時間段、突發多起航班遭威脅,在中國民航史上罕見。這很可能是有組織有預謀的行為。
航空安全不是兒戲,雖然事后被證實系“詐彈”,但事前帶來的擔驚受怕心理和緊急應對措施卻與炸彈無異。虛驚一場既消耗了巨大的公共資源,又是對公共秩序的嚴重干擾、對公共安全的極大危害。
公安機關已介入調查,究竟是什么人、出于什么目的,開這種“天大玩笑”?這幾起“詐彈”之間又有無聯系?眼下還不得而知。不過頻發的航空“詐彈”威脅,警示我們必須要加大對此類事件的懲處力度,否則“狼來了”的“詐彈”游戲就會更頻繁地發生。
近年來,航空“詐彈”屢屢發生,僅去年8月底到10月初短短42天內,就發生了5起“詐”機案,理由也是五花八門甚至荒誕離奇,有的自己遲到又不想誤機,有的為阻止追債人乘飛機來討債,有的因對機場安檢不滿而“泄憤”,有的則是為了在朋友中出風頭……這些肇事者雖然沒有真的實施恐怖破壞行為,但以虛假信息威脅航空安全,一方面會對航空公司和乘客造成不小的經濟損失;另一方面類似這種危害航空安全的行為看似“有口無心”,實際上卻潛藏著極大的威脅。因為航空安全關注度高、轟動效應大,很容易成為一些犯罪分子的發泄口,有時候很難界定威脅信息到底是炸彈還是“詐彈”。出于維護公共安全的需要,是否有必要以恐怖罪名,嚴懲航班“詐彈”制造者,很值得思量。
然而,一個尷尬的事實是,無論是法律規定上,還是司法實踐中,對航空“詐彈”的懲處力度都過于軟弱。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刑法也規定,編造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規定本身就不夠嚴厲,何況在司法實踐中,因“嚴重后果”而嚴懲的案例又少之又少,比如說,2012年10起“詐彈”事件的肇事者,在航班起飛前,謊稱攜帶爆炸物的,多被處5~10天行政拘留,罰款500元;在航班起飛后,進行虛假威脅的,目前還沒有超過5年的判罰。而在美國、加拿大和英國等國,類似行為可判高達20年刑期甚至終身監禁,此外還要承擔數額不小的經濟賠償,像英國一名18歲的女孩因“詐彈”電話最終被判賠償每一位乘客1萬美元。
要遏制航空“詐彈”事件頻發,首先必須在法律規定上延長刑期,同時以明確的司法解釋明晰什么樣的“詐彈”行為即可稱得上是“嚴重后果”,從而以制造威脅的重罪指控這些恐怖信息編造者;其次還應從民事上追究他們的責任,讓其承擔自己行為所導致的巨大經濟損失;最后,將那些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的嫌疑“恐怖分子”列入民航“黑名單”,讓他們從此之后與天空無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