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上午,歷時1年多、前后開庭4次的“李陽離婚案”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宣判。法院判決準許李陽與妻子李金離婚。在判決書中,對這起離婚案最受關注的“家暴”、重婚”、“子女撫養權”、“財產分割”等四大疑點都給出了回應。(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8版)
一波多折的李陽離婚案終于宣判,李陽付出了“瘋狂的代價”。首先,法院判決三個女兒由李金直接撫養,李陽需按每人每年人民幣10萬元的標準向三個女兒支付撫養費,直至她們分別年滿18周歲。其次,李陽于2011年8月對李金實施的毆打行為,屬于家庭暴力行為。法院由此判決支持李金提出的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最后,在家庭財產分割上,李陽須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李金支付財產折價款1200萬元。
李陽為“瘋狂”行為付出代價,具有現實警示意義。一項調查顯示,我國家庭暴力發生率高達35.7%,受害人多為婦女、兒童和老人,卻無力討個說法。究其因不外乎幾點,一是受害者往往認為“家丑不可外揚”,不愿意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二是街坊鄰居、管理部門常常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不用管、不想管結果導致家庭暴力升級。最重要的是,不少時候,受害者拿起了法律武器,卻遭遇取證難、維權難等問題。
實際上,早在2001年,新《婚姻法》就首次納入“禁止家庭暴力”。到了2008年,幾部委會同全國婦聯聯合發布了《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去年6月頒布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2015年)》也明確提出:“預防和制止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有學者統計,僅從國家立法層面來看,涉及家庭暴力的可概括為“5部法律近10個條款”,再加上各地的法規和政策,禁止家庭暴力的制度設計可謂多矣,可家庭暴力為何居高不下?一大原因就是法律的執行力不夠。
如果在家庭暴力中,每名受害者都像李金一樣敢于維權,如果法院公平判決,一定可以剎住施暴者的沖動。以李陽案為例,李陽不僅失去了三個女兒的撫養權,還向李金賠償了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雖然不算高,但具有標本性。盡管《婚姻法》規定,受害者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金,但在現實操作中,不少受害者并不能拿到賠償。如果受害者都能索取到精神損害賠償金,甚至是高額的賠償金,對受害者來說是個慰藉,對施暴者也是震懾。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法院還為李陽妻子發人身保護令,禁止李陽毆打、威脅李金。如李陽違反禁令,法院將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裁定有效期為3個月。以往,我們經常看到人身保護令多是出現在國外的一些判決,比如,規定施暴方不得在受害方單位等50米或200米內活動,違者將被追究法律責任。而如今,人身保護令在國內的一些判決、特別是家庭暴力案件判決中逐漸引入,這是好現象,能夠給受害者吃下定心丸,有效遏制施暴方報復受害者。
“李陽,你只有手比我有力,我的性格很善良但不懦弱!”這是李金被李陽施暴后的宣言。家暴受害者要像李金一樣反抗,關鍵是要政府部門、司法部門與民間組織共同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權益,這是減少家庭暴力的基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