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民發布微博稱,在山東濟南市街頭看到一輛淄博市的急救車拉著禮品,開著警示燈在街上穿行。不少網民對急救車用于送禮的行為表示憤慨。(相關報道見今天本報12版)
網民曝光的這輛車屬于淄博市周村區人民醫院所有。醫院回應稱,這輛車系淘汰的急救車,現主要用于向社區醫療服務站送藥和回收醫用垃圾,平時也用于接送人等辦公用途。當時車里拉了周村燒餅和蠶蛹兩種禮盒,送給在濟南居住的3名退休職工。
既然急救車已經淘汰,成為醫院普通的工作用車,就應該及時向車管部門報告更改車輛外形圖案和用途,并拆除警示燈。現在卻依然以急救車的身份行駛,既是違規的,也擾亂了公共交通秩序。
對此,醫院方面表示,濟南等地近期霧霾天氣,“司機有些緊張,不小心開啟了警示燈”。這種說法毫無邏輯可言。只能說明司機的特權思想難除。
那么,開警示燈送禮應該受到什么處罰?對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對“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違反規定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處200元罰款。應該說,這個處罰規定是很不得力的,沒有看到背后對公權力信譽的損害,以及這種損害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帶來的危害。
應該看到,對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違反規定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后,對老百姓的負面暗示作用是相當惡劣的,可能助長一些人今后拒絕對上述車輛的讓行,就可能因為通行特權得不到落實而誤人生命,這其實就是重演“狼來了”的故事。對駕駛員罰款200元,并不能挽回政府公信力的損失。“交法”應該對特權車的違規有更嚴厲的處罰,以做到罪罰相當,警示特權車不敢違規。(文/殷國安 圖/王成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