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開的深圳政協五屆四次會議的第三組專題議政會上,深圳市政協委員、市屬新建醫院籌備辦公室副主任張洪認為,“危害食品安全要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在他看來,現在還有人敢危害食品安全,觸犯法律底線,就是因為處罰力度不夠。他建議政府應加大對食品企業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用天價罰單以儆效尤,以生產問題食品將可能直接導致企業破產的后果為代價,抑制企業的僥幸及暴富心理,讓企業望而卻步(1月15日 《深圳商報》)。
面對層出不窮的食品安全問題,加大懲處力度已經成為一種社會共識。但是,“加大力度”究竟能大到何種程度,卻不能漫無邊際進行擴大。張洪提出的“危害食品安全要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就涉嫌對懲罰力度無原則的擴大。如果危害食品安全可以上升到故意殺人的地步,那么污染環境是不是也要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呢?
在法律上,定罪論罰有一個基本的原則是,違法行為和結果之間有直接的或者法律明確規定的間接因果關系。事實上,如果缺少了這一限定條件,基于蝴蝶效應中反映出來的任何微不足道的行為,都可能與一場大災難存在因果關系的邏輯,人的行為就不會有任何穩定性預期可言。一旦這樣,就不是加大懲罰力度的問題了,而是徹底的法律恐怖主義。
不可否認,中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存在諸多缺陷,但這并不能導致另一個極端,即實施法律恐怖主義。而且,我們都知道,嚴刑峻法之下的法律恐怖主義,屢屢會起到適得其反的效果。更進一步講,雖然中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存在諸多缺陷,但是相比較而言,它在世界范圍內還是比較嚴格的。
不妨從法律的數量來看,早在上世紀60年代,我國就制定了食品衛生管理條例,1995年又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2009年又頒布了新的食品安全法。據不完全統計,與食品監督相關的法律法規有100多個。
再從法律的嚴苛度來看,中國的食品安全法律也不遜色。去年中國食品工業協會副秘書長馬勇在接受央視記者采訪時稱,“我個人看到的有關法律法規,其實中國對食品安全的監管法律是世界上最嚴的。我們2009年出臺的食品安全法當中,對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各種各樣的責任,包括故意的和過失的,都基本上給予了我們能夠承受的上限的處罰標準。”無獨有偶,在去年達沃斯論壇間隙,雀巢大中華區總裁狄可為也表示,“中國的食品安全法是世界上最嚴厲的,盡管很少有人知道,但中國的食品安全法比美國更為嚴厲。”
此外,在這次深圳市的政協會議上,深圳市政協常委、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長劉勝利說:“深圳的食品檢測技術,總體已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這就讓人大惑不解了,既然有如此嚴格的法律以及如此高水準的檢測技術,為什么食品安全問題還是到了讓國家領導人都連聲表示“不好意思”的尷尬境地呢?
問題的關鍵還是出在執法上,即食品安全問題的癥結在于,食品安全法沒能被很好地執行,尤其是針對存在問題的食品企業的懲罰措施沒有被嚴格執行。而執法問題不在于能不能嚴格執法,而是愿不愿意嚴格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