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名城管隊長王寶林任職期間收受賄賂人民幣共計432萬元、黃金制品500克,日前分別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在法院審理案件時,王寶林說:“行賄人都是通過中間人來行賄,這些中間人都是有權有勢的人,如果我不收的話,得罪不起。”(《新快報》11月19日)
法院認定王寶林受賄的數額是400多萬元,實際他的銀行賬戶里,躺著2000多萬元巨款。當然,這其中有不少“合法”收入——比如,任職兩年的工資收入37萬元。兩年37萬元,也就是年薪18.5萬元。從社會總體收入水平看,這應算是高收入了。要知道,2011年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1810元,王寶林所在的廣東省,人均年收入為26897元。王寶林的收入,達到了人均年收入的七八倍。
王寶林拿著高薪,依然要搞權錢交易。按他的意思,自己是被動走向腐敗的。他擺出的多種理由,或針對執法大環境,或指向他所處執法隊伍,一句話,他是身不由己。王寶林的這些說法,可能有自我辯解的心理,但有關部門不能因此忽視其辯解里所涉及的事實。因為這些事實,既可以驗證某個執法隊伍的純潔,也為我們認識腐敗、認識社會環境提供啟發。
王寶林說,很多“中間人”讓他得罪不起,不得不接受人家的好處。這話是真是假,要得到答案其實不難,查查“中間人”不就行了嗎?如果這些“中間人”真的存在,就可以揪出一些身處高位卻又不遵紀守法的“要人”,甚至可抓到一些貪腐“大魚”,對于減少貪腐損失、純潔公權機關隊伍,豈不是意義重大?
王寶林還說:“這里就像一座廟,廟里有很多菩薩,我肯定不是最大的菩薩,也不是最小的小鬼。他們到廟里來上香,肯定不是只給我一個上。”話里意思,即便是他所處的小環境,受賄的也不少。集體腐敗是反腐的大敵,不但會強化腐敗的破壞性,而且讓想要廉潔的陷入孤立和另類,最后不得不同流合污。王寶林是不是身處這樣的環境,必須深究。如果是,這樣的“狼窩”必須端掉;如果不是,也必須給人家正名。
城管并不是十分重要的部門,王寶林也不是什么要員,只是一個處級干部。但是,他卻能收受巨款,除認定的432萬元受賄款外,還有近700萬元的巨資無法說明其來源。這不能不讓人深憂貪污腐敗中盤根錯節、貪腐人員互相勾結互相蠶食公共利益的嚴峻。
如果說,走向腐敗真是一名公職人員無可奈何的事,那么,反腐的艱巨性可想而知。如果權力和權力之間不是互相制約互相監督,而是相互勾結、為合謀私利而呼應關照,那么,官員清廉之路就會非常狹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