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調整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初始參保年齡,2013年開始由現在的18周歲調整為16周歲。記者采訪獲悉,江蘇、安徽、山東等地均已從去年開始陸續試點相關政策,而這一提前繳納養老保險的行為也被質疑是變相的“延遲退休”。(11月15日《華夏時報》)
其實,“16歲可繳養老險”并非近兩年才出現,早在2007年,鄭州市出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時就明確提出,“城鄉居民年滿16歲均可自愿選擇參加”。如今天津等地調整參保年齡之所以被質疑,大抵緣于近來延遲退休成為熱議話題,其中不乏反對聲音,使得一些人以為提前繳納養老金有變相延遲退休之嫌。
事實上,“16歲可繳養老險”與延遲退休完全是風馬牛不相及。首先,從繳費對象來說,“16歲可繳養老險”屬于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范疇,面向的是農民和城鎮無就業居民,對于這部分自由勞動者而言,根本不存在“退休”的概念,又何來延遲退休一說?其次,養老金屬于自愿繳納,公眾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由選擇,26歲、36歲參保都行,只要繳費累計滿15年,就能按照規定領取養老金。
自今年7月1日起,我國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要求到2012年底實現“養老全覆蓋”。根據規定,地方政府均有對養老保險政策進行微調的權限,但前提是當地的經濟相對發達,并可對新的政策給予經濟上的支持。事實上,天津等地之所以將初始參保年齡提前,是為了織密全民養老保護傘,提供更好的養老福利。
一方面,養老金的資金來源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兩部分構成,繳費越多,政府補貼也越多,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全部計入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從而實現“多繳多得”;另一方面,養老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基礎養老金由政府全額支付,對于累計繳費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再相應增加,充分體現“長繳多得”。可以說,“16歲可繳養老險”對于城鄉居民來說,絕對是一件讓利于民的好事。
政策善意遭誤讀的背后,恰恰折射出一些人對于“延遲退休”的深深焦慮。盡管延遲退休被一些專家視為大勢所趨,有關部門也不斷釋放出決策信號,但就整個社會而言遠遠未就延遲退休達成共識,甚至有調查顯示超過9成網友表示反對。其中,體力勞動者普遍認為延遲退休會使自己延期享受退休金而利益受損,抱以反對的態度。同時,在當前我國就業形勢總體仍供大于求的情況下,不少人擔心延遲退休年齡,可能會擠壓崗位供給,進一步加劇就業緊張形勢。
因此,有關部門除了做好“16歲可繳養老險”的相關政策解釋,闡明對公眾的利害關系,更應對誤讀所暴露出的民意訴求予以關注。此前,人社部曾表示,最快今年下半年啟動延遲退休的調研。延遲退休關系到我國的人口結構、就業狀況、養老金管理等諸多方面,需要綜合考慮的因素很多,唯有充分聽取各行各業、不同年齡的公眾意見,才能統籌兼顧、揚長避短,推動公共決策臻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