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擬對滇池游客征收每人每天10元生態保護費”的消息引發公眾關注,8月4日、5日新華社等媒體的報道顯示,7月27日,云南省人大常委會對《云南省滇池保護條例(草案)》等多項法規進行審議,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昆明市政府擬設立滇池保護專項資金,資金來源中有一項可能會向赴滇游客征收。滇池管理局有關人士表示:該草案不涉及具體征收對象和收費標準,條例正式頒布實施后,昆明市才會按照規定程序制定征收方案,并上報相關部門審批。
盡管如今這個收費項目還“走在路上”,但從相關部門的表態和云南省此前一些地方的做法來看,收費措施的出臺很難收回。早在2001年,云南麗江就開始向到麗江市古城區、玉龍納西族自治縣境內旅游及從事其他活動的人員收取“古城維護費”,人均40元,后來漲到80元;2010年,玉溪市通過了《撫仙湖資源保護費征收管理辦法》,從當年8月起開始向景區的經營者開征資源保護費;2009年,大理擬征收的“古城維護費”因為輿論質疑遭到擱置,當地旅游局負責人“兩年內不收”的承諾如今也已到期。
保護生態環境和文化遺產,已是社會共識,一些地方政府的努力人們有目共睹,不少游客也愈發注意所到景區環境的保護,然而,收“保護費”的做法仍然是每有提及必遭質疑,個中原因不難理解。首先,國內著名景區可以免費游玩的極少,那不斷跨入“百元大關”的門票價格中難道不包括相關的維護、保護費用嗎?其次,收費恐怕從來不是管理的良藥,而更像是地方斂財的手段。以保護之名行收費、創收之實——一些地方對超載貨車罰款之后允許其繼續上路,甚至推出了“罰款包月”的“人性化”措施;一些地方對違規排放的企業罰款之后,允許其繼續生產、排放——類似的新聞不時出現。
收費的合理性是一個問題,所收費用怎么用則是不容忽視的另一個問題。類似收費之所以飽受詬病,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公眾對這筆錢最終能否用于保護生態環境和旅游資源心存疑慮。如某些專項資金被截留、挪用,“乾坤大挪移”,人們已見怪不怪。之前有報道稱,《麗江古城管理有限責任公司2007年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審計結果》顯示,2007年麗江古城維護費收入1.68億元,專戶利息收入9萬元,其中撥付古城維護費成本(業務經費)2019萬元,撥付古城區景區利益分配資金2454萬元,撥付古城區體制下劃經費350萬元,同時有5500萬元未用于“古城保護建設”的相關項目,其中5000萬元被用于建設麗江機場,500萬元被用于大麗鐵路的燈光工程建設項目。可見,公眾的擔憂并非多余。昆明市旅游局統計數據顯示,昆明2011年接待海內外游客超4000萬人次。照此算來,每名游客在昆明住上一天,就可以為治理和保護“滇池生態資源”貢獻4億元,這無疑是一筆不菲的費用。
保護生態資源和文化遺產,讓子孫后代有機會領略大好山河的秀麗風光,自是必須,但怎樣保護、所需資金由誰出、主要責任由誰負,是必須明確的問題。向潛在的可能“污染源”,游客也好、景區商家也罷,收取費用,不是不可以,而是同時應該具備一套財務賬目公開透明,審計監督充分完備的資金運行、管理機制,給公眾充分的理由相信有關部門確實用這筆錢去保護生態了、保護古城了,而不是挪用。
還需警惕的是,收費不該成為地方政府保護生態環境的首要甚至惟一選擇,一邊收游客的錢一邊把景區賣給開發商建私家花園,一邊搞旅游一邊炒地皮,兩邊都賺得盆滿缽滿,這樣的保護很難令人信服。
從全國范圍來說,云南自然是旅游資源、生態資源豐富的大省,同樣具有豐富旅游資源的省份不在少數。如果每個城市都要收取“保護費”,于旅游業、地方經濟發展而言,并非是好事。地方政府若真為當地發展長遠考慮,就別把希望都寄托在收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