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21”水災該總結的教訓很多很多。在筆者看來,必須將防治城市內澇納入法治軌道,治理類似“7·21”這種城市水災,還是要從為下水道立一部管用的法開始,切實重視依法治水工作,依法解決城市排水的問題,依法加強治水部門的協調和資金監管問題、依法規范洪澇預警機制的建設。
相對于其他領域的依法治理進程,我國依法治水的進程比較緩慢,而且口號喊得響但落實效果難盡人意。上世紀80年代才誕生了第一部水法,防洪法1998年才頒布實施;相關水利法律法規原則性太強,可操作性弱;至于防治城市內澇,更是無法可依,“城市型水災害”尚未引起有關部門足夠重視。1990年施行的城市規劃法,只在第15條、第25條簡單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符合城市防洪、防泥石流等要求”、“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具備水資源、防災等建設條件”。2002年修訂的水法,只在第六十五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由縣級以上水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等,該規定僅適用于河道范圍的城區。2009年修訂的防洪法,僅在第十條規定城市防洪規劃要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但基本將城市防洪排除在外,只關注橫向的河流、湖泊,未關注縱向的暴雨災害。1994年實施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沒有明確規定房地產領域的治水。
早在19世紀中期,不少西方國家就為排水系統建設立法規定高標準,我國青島老城區的排水系統就是早年德國人規劃建設的,而且經受住了多次大暴雨考驗。為治理城市內澇,美國不少州都立法規定新城區的建設強制實行“就地滯洪蓄水”,并在程序上規定了詳細的應對災害預案、詳盡的工作分工和問責措施。美國1968年頒布《國家洪水保險法》,創立全美洪水保險制度。美國城市和國家環境保護部門正在對《下水道系統條例》進行法律協議。該條例作為《清潔水法》的一部分,目標鎖定超過20年,將有效調節城市下水道系統,為將來推進全國城市供水基礎設施模式轉變奠定了基礎。
日本1900年就頒布了專門的《下水道法》,規定全面鋪設生活污水排水管。1958年,頒布沿用至今的新《下水道法》,嚴格規定各下水道的排水能力和各項技術指標。因先前規定下水道是一并處理生活污水和雨水, 2003年又修改法律,規定建設專門排雨水的下水道,大的成為人工地下河,直徑達10米,并且,大阪將地下河修到地下27米深,東京是深達60米,與地面排雨水的明渠結合,近年來日本雖遇到不少超過設計標準的降雨,但沒有發生嚴重的內澇災害。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們的城市為何就不能為下水道立一部法呢?!這些年來,我們依法治水的口號喊得不可謂不響亮,貼的標語也不可謂不多,但喊再多的口號貼再多的標語,還是不如扎扎實實地加快治水的立法工作,從為下水道立一部法開始,讓依法治水真正從口號落實到接地氣的制度上。(劉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