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是沒有車主主動出來主張權利,按照社會責任的標準,高速公路管理者也應積極主動檢討自己過錯,接受輿論監督,對在自己路段受損車輛提供必要賠償。
近來,因為暴雨等天災,一些受損車主和高速公路的管理方發生了糾紛。高速公路管理方應不應該賠償車主的損失,引發了爭議。
從法律角度分析,受損車主有權主張自己權利,高速公路管理方應該積極進行賠償。
首先,車主可以按照我國《合同法》規定,要求首發集團承擔違約責任。車主在進入高速公路之時拿到繳費憑證,就意味著已經和高速公路簽訂合同,一旦出現非車主自身原因導致的損害,高速公路方就應負有責任。對此,高速公路管理方的抗辯理由往往是天災,屬于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規定自己不承擔責任。
其實,這種抗辯是不成立的。不可抗力指的是“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形。如暴雨之前,國家相關部門就已經發出了暴雨藍色預警,后來又連續升級為橙色預警,而高速公路方對此置若罔聞,怠于采取交通管制和施救措施,直接和間接導致了車主受損的出現和擴大。因此,這場已經“被預告”的大雨在法律上并不能成為所謂“不可抗力”的理由。
其次,車主和乘客可以按照《侵權責任法》要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侵權責任。高速公路管理者應該對過往車輛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否則就要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大雨來臨之前,高速公路管理者沒有盡到應盡的通知義務和防備義務;在大雨之中,沒有盡到必要的疏導義務和提示義務;在大雨之后,沒有盡到及時的救助義務和減損義務。如此,正是高速公路管理者的過錯導致了車輛受損,車主和乘客當然可以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最后,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應該承擔社會責任。社會責任要求公司的存在不能僅為了賺錢,尤其是那些諸如高速公路等關系到國計民生的企業,更需要勇于承擔社會責任。
法律是最低等級的道德,公司行為的表面合法并不能被視作合乎道德,法律僅是考查公司社會責任承擔的最低標準。即便是沒有車主主動出來主張權利,按照社會責任的標準,高速公路管理者也應該積極主動地檢討自己的過錯,接受輿論監督,對在自己路段受損車輛提供必要賠償,這才符合現代企業道德標準和社會責任標準。(朱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