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王某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銀行延后兩天才支付他紅利。認為被侵犯了合法財產權利的王先生將銀行起訴到豐臺法院,要求支付紅利的孳息及相關賠償。豐臺法院最終判決銀行按照活期存款利率的四倍給付王某孳息0.29元,但駁回了男子對交通費和誤工費等的訴求。(7月18日《北京晨報》)
這位客戶訴諸法律,實在是銀行所迫。由于從儲蓄所那里問不到結果,“王先生多次找到銀行客戶服務熱線等部門,歷時一月有余,終不得結果,在此期間,銀行既不解釋也不認錯,始終采取不理不睬的態度,讓王先生十分氣憤。”
為維護投資利益,其實主要也是對銀行的態度不滿,王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銀行就擅自遲付紅利一事作出合理解釋并道歉,按照活期存款利率的四倍給付遲付紅利的孳息0.29元,承擔王先生為解決此事發生的交通費200元、通信費30元、誤工費700元。
但法院認為,銀行已經對遲延兩天支付紅利作出了解釋,滿足了王先生的訴求。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定方式中并不包含賠禮道歉,因此,王先生要求銀行向其賠禮道歉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王先生要求銀行支付交通費、通訊費、誤工費證據不足,法院均不予支持。
不知道獲賠0.29元的結果,是否會讓王先生后悔打這場官司。確實,“按照活期存款利率的四倍給付遲付紅利的孳息”,這應該是有約在先,王先生也知道只能得到這樣的賠償。但是,王先生為獲得這樣的賠償而付出的其他成本,比如費用,比如時間精力,如果被忽略不計,那么,顯然不能稱為勝訴。
法院的判決當然以法律為依據。但這并不意味著銀行可以推卸自己的社會責任和道德義務。比如,銀行明知王先生這“一月有余”的維權過程,卻堅持只承擔0.29元的賠償,于心何忍。而且,這還有可能給客戶這樣一個暗示,即使0.29元的賠償,也要付出如此大的代價,因此,無論如何,客戶不是銀行的對手。(錢夙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