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5年前北京下崗工人廖某的妻子患尿毒癥,透析半年之后,廖某花光了所有積蓄。為讓妻子活下去,廖某用私刻的假公章到醫院給妻子做了將近4年的“免費”透析治療。7月11日,廖某因詐騙罪受審。廖某稱愿意賣房退賠。檢方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3到10年。
能否以“緩刑”兼顧法律情理
廖某的悲劇雖令人同情,但違法性質毫無疑義。17.2萬余元的涉案費用,在刑法上屬“數額巨大”,將面臨3年至10年的有期徒刑。但廖某如實交代了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有著坦白情節。這就意味著,廖某有可能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同時,對廖某所采取的強制措施是取保候審,也傳遞給我們一個正面信息,檢察機關認為廖某的“社會危險性”較小,采取了人性的、值得贊許的措施。同時,廖某是初犯并不是累犯,也不是惡性暴力犯罪,并且如果他被處以實刑,他患重病的妻子將無人照顧,孩子也將陷于失學、受餓狀態。因而,如果廖某真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的話,還有望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被判處三年以下(包括本數)有期徒刑且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正如檢察官所建議的,希望在量刑時能考慮到他如實供述和當庭認罪態度。法不外乎情理,相信每一個知曉此事的人都充滿感動與同情,希望法院能懷著悲憫情懷,行使自由裁量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使之承受最合情理的量刑。(特銳 法官)
要讓“窮人”得到更多救濟
如果說,在這個世界上真的存在“錢能買命”的現象,那么在尿毒癥病人身上絕對是得到了體現。這個病多由腎功能衰竭引起,大多無法治愈,但如果能定期進行透析治療,并且不出什么意外情況,病人可以生存幾十年。
但這個治療的價格相當高昂。特別是我們國家大量使用血液透析方法,年花費多在8萬元以上。如果沒有醫保,尿毒癥對于普通家庭絕對是殘酷的打擊,完全依靠自費,能夠負擔的家庭估計寥寥無幾。
對于這樣的情況,應該反思的是我們的醫療保障制度。從社會公平上講,醫療保障應該“嫌富愛貧”,富裕家庭支付能力強,保障可以相對弱一些,貧窮家庭支付能力差,保障相對應該強一些。可我們的醫療保障制度似乎恰恰相反,越是沒有經濟來源的家庭,越難以得到保障。比如廖某的妻子沒有工作沒有北京戶口,就沒辦法繳納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