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記者從公安部獲悉,近日,在公安部統一部署指揮下,北京、河北、山西等20個省區市公安機關開展集中行動,嚴厲打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活動。截至4月23日,各地公安機關共抓獲犯罪嫌疑人1700余名。據公安部透露,此次專案行動查獲的源頭中,有公務員,也有政府部門協助人員,還有公司職員。涉及的部門和公司,既有工商局,也有民政等部門。公司職員中,有各大電信運營商的職工,還有來自銀行、民航、保險等行業的員工(4月26日《京華時報》)
嚴厲打擊還要綜合治理
這次由公安部統一部署的指揮行動,是我國首次大規模地集中打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行動,顯示出我國對于打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活動的決心。據相關數據顯示:截至4月23日,各地公安機關共抓獲犯罪嫌疑人1700余名,挖出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源頭”38個,摧毀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數據平臺和“資源大戶”161個。此次行動有力打擊了此類違法犯罪活動的囂張氣焰,減少了下游犯罪的進一步猖獗。
2009年2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為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實踐中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被追究刑責的人并不多見,公民個人信息被泄露、相關權益被侵犯的事件依然層出不窮。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該罪在一些具體規定上還存在一些不甚明確的地方。結合此次公安部打擊的有關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活動的特點可以得知,由于網絡犯罪中的利益鏈條比較龐大,在對犯罪主體的認定上會產生疑問,該罪的犯罪主體中既有自然人又有單位,但是“單位”是否就單單指國家機關或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還是指任何單位呢?由于作案具有很強隱蔽性的特點,不僅在取證上也存在很大的難度,而且在對“個人信息”的明確上也會存在問題。另外,由于許多信息源頭都來自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單位和部門,個別“內鬼”為了經濟利益非法出售大量公民個人資料,對相關行業從業人員的監管也是個問題。
因此,筆者提出幾點建議:第一,可以根據需要適當地擴大犯罪主體的范圍。在現實生活中,諸如中介、法律服務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乃至網絡用戶的侵犯個人信息行為可能會造成嚴重危害后果,在具體情境下也會大量出現。對此,從長遠來看,適當擴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犯罪主體范圍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通過完善立法明確“個人信息”的含義。對于“個人信息”的內涵和外延規定的不明確將成為廣大群眾自我保護的一道屏障,同時也給相關司法部門帶來困惑。
第三,審時度勢地將“人肉搜索”等危害嚴重的行為納入刑法調整的范疇。“人肉搜索”等搜集、泄露個人信息的行為,由于其危害性的日益增大和可控性的日益艱難,引起了當前社會的普遍關注,社會各界紛紛呼吁將其予以犯罪化處理。但需要注意的是,“人肉搜索”是廣大公民發表言論的一種形式,同時也是人民行使“輿論監督權”方式的有效補充。因此,應完善民事及行政法對“人肉搜索”行為的相關規定,如果民法或行政法不能對其進行規制,才考慮刑法規制的問題。
第四,在對犯罪行為人的刑罰處罰上,增加資格性的規定,即相關行業人員如被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應視犯罪情形的嚴重程度來決定是否對其適用限制其從事相關行業的規定。例如,限制犯罪行為人在一定時間或終身不得從事接觸涉及公民個人信息管理的行業。
對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及犯罪活動,不妨采取綜合治理的辦法,即把行政法律法規、民法、刑法、相關行業規定及公民對個人信息的自我保護有效結合起來,刑法應作為最后一道閘。此外,廣大群眾應加強對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意識,不要輕信或輕易將個人信息提供給無關人員。發現個人信息被泄露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這次公安機關集中打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活動只是個開始,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依然任重而道遠。(章斌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