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鹽縣的司法工作者舒江榮因為闖黃燈被罰,把交警部門告上法庭,成為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4月6日下午,嘉興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舒江榮敗訴。(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10版)
當事人在敗訴之后并沒有改變自己的想法,仍舊覺得闖黃燈不該被處罰。相信有這種困惑的,絕對不僅僅只有舒江榮一個人,同時這個問題又涉及每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重大的公共安全利益,所以很有討論一番的必要。
以前我們只知道闖紅燈是違法行為,從小老師也教育我們“紅燈停,綠燈行,黃燈等一等”,但是對于黃燈亮起的時候能不能闖過去,卻很少有人考慮過這個問題。闖黃燈到底違不違法?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言外之意,當黃燈亮起的時候,沒有越過停止線的車輛,是不能繼續通行的。而舒江榮之所以被處罰,正是因為在黃燈已經亮起的時候,他所駕駛的車輛處在停止線之外,但是他仍舊繼續行駛,最終導致“闖黃燈”。
《道交法條例》的規定,實際上意味著黃燈亮起的時候,駕駛人的通行權已經開始受到限制,也就是有了停止線內外的區別,停止線之內的車輛,仍舊可以繼續通行,停止線之外的車輛,只能等待紅燈過后繼續通行,不能闖黃燈。這樣的規定,主要目的是為了清空黃燈期間交叉路口上滯留的車輛,為沖突方向的綠燈放行做好準備,而不是為了給停止線外的車輛幾秒鐘的“紅燈前”時間。車輛通過交叉路口是需要一定時間的,如果黃燈方向停止線外的車輛繼續行駛,就可能會和沖突方向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從情理上來說,不管是行人還是各類車輛駕駛人,都應該對這一規定給予充分的理解和尊重。說到底,禁止“闖黃燈”是讓生命安全線后退了一厘米,而只有生命安全線后退這一厘米,我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才會多一分保障。有句交通警示語叫“寧停三分,不爭一秒”,很多人之所以要闖黃燈,其實正是為了“爭一秒”,結果不但把自己置于危險境地,同時也把他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置于危險境地。
對于這一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利益的問題,我們既應該在法律上給予充分的尊重,也應該在情理上給予充分的理解。“黃燈等一等”,其實也不過是多等幾秒鐘的時間而已,和人類寶貴的生命比起來,我們又何必非要去和“黃燈”搶這幾秒鐘呢?希望從該案始,所有人都能在“闖紅燈”違法的意識之后,也具備“闖黃燈”同樣違法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