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賣“福位”墓地投資,還能獲得三成保底利潤?昨日媒體報道,廣州南沙的林先生在2006年與一家殯葬公司簽訂了墓地買賣合同和《合作協議》,但隨著地方政府出臺法規嚴禁或限制墓地買賣,殯葬公司不愿履約。林先生于是起訴。法院判決認為,盡管各級政府有關規定禁止炒買炒賣墓地,但是,該墓地買賣合同是當事人雙方自愿簽訂的真實合同,因此墓地買賣合同有效。
盡管《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廣東省殯葬管理辦法》等均禁止炒賣墓地,但是,這些規定的法律位階較低,只是一些部委規章、地方性法規,而法院判定合同無效只能依靠法律和行政法規,因此,從法律邏輯上講,法院判決并沒有什么問題。但是,從事實層面上講,這樣的判決卻有可能助推炒賣墓地之風,使得“死不起”愈加成為一個難題。
據媒體報道,在廈門,一塊4平方米的墓地,最高售價達2.2萬元/平方米,但這并不算貴的,在京滬廣深這些大城市,一個墓穴3萬元-5萬元早已是家常便飯,在北京萬安公墓,2011年的價格甚至達到一平方米21.8萬元,而且還要提前一年預訂。墓地高漲的背后,與炒家的炒作是分不開,如果不遏制這種瘋狂的炒作勢頭,墓地價格還將扶搖直上,不用說窮人,就是普通市民,恐怕也難以承受起這樣昂貴的價格,到時,公民可謂是“死無葬身之地”了。
因此,有關部委規章、地方性法規嚴禁炒作墓地的規定是有合理性的,但是,要讓這些規定具有更強的法律效力,特別是能讓法院在判決中引用,就應當提高法律位階,應當通過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等來禁止炒作墓地,遏制這種炒作墓地之風。不過,未來制定的法律卻不應僅僅規定禁止炒作墓地,而應當從全盤考慮來破解“死不起”的難題。
因為,墓地價格高的問題,不僅涉及炒作墓地問題,還存在監管不力和行政壟斷的問題。一些地方墓地經營者坐地起價,將墓地價格抬到畸高;還有些地方民政行政部門與墓地經營單位政企不分家,“民政系統自己辦的經營性公墓當初依靠劃撥取得土地,經營成本低,但在定價上并沒有體現出任何公益性質”,憑空抬高了墓地價格。因此,未來的法律也應當對政企分離、殯葬單位公益性質以及對墓地價格進行監管作出明確的規定。
此外,破解“死不起”的難題,還須解決窮人和低收入家庭安葬問題。因此,應當將墓地分為公益性墓地和經營性墓地,公益性墓地由國家劃撥等方式取得,減免稅收,免費或者低價提供給窮人。但目前相關規章卻只規定“公益性公墓是為農村村民提供遺體或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如此,城市的窮人和低收入家庭就無法享受公益性墓地,雖然目前有些城市對“城市居民公益性墓地”也進行了探索,但必須制定法律向全國推廣。
再次,“死不起”不僅存在于買墓地的時候 ,還存在于購買墓地之后。根據民政部1998年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則上以20年為一個周期。這意味著,購買墓地20年后,還面臨著重新購買的問題。如今,20年后到底如何處理,如何交費,各地各行其是,五花八門,這個問題不解決,死者可謂是“葬了也白葬”。因此,未來制定法律必須對墓地使用年限到底多久才合理,維護主體是誰和維護費用多少等也應當作出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