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慧卿/畫
2010年年底,北京體育大學在讀碩士生盧迪發現一篇署名洛陽某高校體育部張麗教授的文章涉嫌抄襲自己的論文,95%以上的內容幾乎一模一樣。2011年盧迪起訴張麗,索賠10萬元。3月26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麗抄襲,要求其停止侵害行為,并賠償原告損失1000元(3月27日《大河報》)。
對于這個結果,我有兩個感覺。一個是學術貶值、學歷貶值、知識貶值,知識分子對于誠信的信諾也在貶值。具體到此事上來,盧迪作為一名學生能夠寫完一篇獨創的論文,本身是件非常難得的事,整個學術系統應該尊重和盧迪一樣“卑微”的大學生的學術精神與學術成果。可是,學界里似乎已經喪失了起碼的底線,簡單地“復制+粘貼”,就可以讓一個人把別人辛勤換來的成果轉到自己名下。
第二個感覺是低廉的犯罪成本根本起不到遏制學術抄襲的作用,相反,還會加劇抄襲現象的蔓延態勢。教授抄襲本科生,本科生得到賠償只是一個方面,可另一方面也應該讓學界里所謂的專家教授都知道“復制+粘貼”的危害,讓所有想用“復制+粘貼”方法寫論文的人,都有種“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心理恐懼。可以肯定,“賠償原告損失1000元”的判決結果,起不起這種震懾作用。
然而這樣的判決,又是合理合法的——因為法律對于抄襲現象的態度也是輕描淡寫。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見,著作權法對于抄襲并沒有達到“零容忍”高度,抄襲論文,至多是不道德,而極少被定性為“犯罪”,因此抄襲者才如此有恃無恐。
抄襲是常見之事,抄襲也并不可怕。怕就怕抄襲之后,司法層面不能進行及時糾偏,而道德方面又無法完成自我救贖。這恰恰就是學界抄襲之風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希望法律法規能夠在對待抄襲問題時,有更加明確的態度和更加嚴厲的處罰措施,也希望我國高校管理體制能夠自我加壓,對抄襲者實行“一票否決”。唯有如此,抄襲難題才有可能破解。(濟北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