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河南安陽的王先生丟失了價值25.78萬元的越野車。兩天后,鄭州警方將其越野車找到,但要求王先生繳納3.8萬元獎勵費才能拿回車輛。(3月25日《今日早報》)
此番,鄭州警方收費的依據是1992年,公安部與人保公司下發的《關于追查歸還被盜保險機動車輛的通知》,通知規定:保險公司領取被盜車輛后,需按被盜車輛的保險金額給予破案公安機關一定比例的費用,以補充偵查費用的不足。
一個20年前出臺的規定,果真能要求王先生今天非要交3.8萬獎勵費才能把自己的車開回家嗎?顯然不能。因為首先,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聯合下發了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其中第16條規定,各地公安機關扣押或者協助管轄單位追回的被盜竊、搶劫的機動車應當移送管轄單位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費用。
其次,2005年《行政許可法》出臺之后,各種有悖行政許可法律精神的內部規定也都應該進行清理,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1992年出臺的這一規定,早該廢止。
退一步講,即使1992年的規定合法有效,那交錢也輪不到王先生,因為協議是保險公司與公安部簽的,即使拿錢,也要由保險公司支付。讓納稅人墊付,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合適。
而且,王先生在墊付的時候,公安機關為何不開發票呢?不開發票,人們不禁會懷疑,錢到了哪兒?是進了國庫還是進了當地公安機關自己的“小金庫”?這顯然有悖于“收支兩條線”的財務規定,人為制造腐敗產生的土壤。
為了鼓勵破案,對盜竊車輛的犯罪行為進行獎勵,勢必會影響警察破其他案子的積極性。殺人案、強奸案,可能沒有如此可觀的經濟收益,警察可能不愛破。最終會導致,在執行過程中,盜竊案件破得快,其他案件因為無“油水”可貪,則能拖則拖。
如果延伸到其他領域,會不會衍生出一種案子一個價碼的情況?難道說,破殺人案、搶劫案、傷人案也要交破案費?破殺人案多少錢,破搶劫案多少錢,破傷一條腿的案件多少錢,破傷一跳胳膊的案件多少錢……對各種罪行都進行標價,警察破案難免不淪為一樁生意。把破案當生意,顯然是福爾摩斯那樣的私家偵探干的營生。
從這一事件,延伸出一個問題,公安機關破案,納稅人到底要不要交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公安機關是由納稅人供養的,領取工資就應該為納稅人服務。一邊領著納稅人的工資,一邊還索要辦案經費,這顯然屬于公權越位。
收取納稅人的破案經費,是典型的亂收費行為,不僅有違行政執法部門的公共屬性,也在為腐敗制造溫床、破壞社會正義,上級主管部門早就應當果斷予以制止,杜絕將警察破案淪為一樁唯利是圖的生意。(陳小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