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羅永浩在微博上質疑“方舟子打假資金”,稱5年來沒有公開過賬目,59萬的安保費支出疑點重重。
和向法定基金會的捐贈不同,向為方舟子提供資金支持的“打假資金”和“安保資金”捐款,在法律意義上其實應統稱“贈與”。當然,贈與人也可以附上贈與條件,比如,該筆款僅限于保障科普作家人身安全使用。這時,如果發現這筆錢沒有用于指定用途,那么受捐人有義務返還。
但這次不同的是,羅永浩在贈與了1000元的幾年后,因故希望了解捐款的使用明細,但是羅永浩并不反悔捐款。這時,目前負責管理打假資金募集小組的彭劍,通過郵局退還了羅永浩2500元。這里面的問題在于,其一,羅永浩并沒有要求退款,這樣突然的退款實際上屬于彭劍對羅永浩的無條件贈與;其二,這筆大于羅永浩原始捐贈的資金,按經辦人彭劍的解釋,還包括了請客吃飯的錢和利息,同時很有可能這筆款由打假資金或安保資金支出,作為資金管理者如此支配資金,是否過于隨意?
根據網絡公示,“打假資金”共募得近百萬的資金,還有諸如59萬安保費用這樣的大手筆支出。外人對于贈與之后發生的事情沒有法定的質疑權利,但是這不妨礙公眾行使質疑的言論自由。對此,方舟子的應對是,“其實不是什么方舟子的資金,我無權公布其運作情況。”
方舟子所言不假,但是,作為因方舟子而起、為方舟子募捐、方舟子為主要受益人的資金,由方舟子最緊密的朋友發起管理并以方舟子的名義進行了勸募,如果說方舟子此前并未明確澄清自己和資金的關系,捐款人不可能想到這兩個資金和方舟子毫無關聯。那么對于當下給捐款人帶來的誤解,方舟子對公開澄清之前發生的一切就需要負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