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內地男子上周末在香港使用假身份證明文件代人應考托福英文試,被判實時入獄10個月。裁判官斥3被告明知故犯,令國際認可的考試評估制度受損,行為可恥。3名被告考試前夕被外籍考官核對身份證明文件時發現問題,于是報警。被告表示,考獲80分以上可得2000元人民幣報酬。
3位內地“槍手”在香港獲刑,凸顯香港對“替考”行為的“零容忍”。“明知故犯”、“行為可恥”,可謂擲地有聲。為了區區2000元人民幣,3位“槍手”付出10個月自由的代價,實在得不償失。
在百度搜索中鍵入“替考網”,可以搜到18萬個網頁。覆巢之下,別說會計師、建造師、經濟師、職稱英語、英語四、六級、計算機等級、托福、研究生入學考試……這些考試“替考”頻發,就連堪稱“國字號”的高考、公務員考試也無“完卵”。如2007年,安徽省碭山“高考舞弊案”,查獲“槍手”41名;2008年甘肅省天水市的“高考替考案件”,涉案“槍手”23人……令人觸目驚心。
社會已進入激烈的競爭時代,“考試化生存”是公民謀求生存和發展的必然狀態,而考試舞弊,尤其是“替考”現象,成為社會不公又一罪惡淵藪。考試作弊習慣被視為一種違反道德的行為,主要依靠道德規范和為數不多、剛性不夠的行政規章進行規制,且多半針對考場內的考生,諸如“取消作弊者考試資格”、“取消各科考試成績”、“通報批評”等,卻往往對考場外“收人錢財,替人消災”的“槍手”以及“掮客”徒喚奈何。即使“槍手”現場被抓,也因找不到處罰依據,最終只能放人了事。低成本、高收益,于是乎,“槍手”走俏,“替考”管涌。
現代法治社會,考試是一項重要的社會活動,涉及大多數國民的切身利益,將其棄置于立法視野之外是不合適的。實際上,“槍手”現象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已經超出道德規制以及一般性行政規章涉及的范疇,法律規范“槍手”、打擊“替考”現象是一種法理訴求,而“槍手”、“替考”的泛濫也為“考試法”出臺、介入提供了現實基礎。可以想象,如果效仿香港,將“槍手”訴之刑律,使作弊成本有了質的飛躍,對“槍手”來說無疑是一個極大的震懾。
其實,經驗不必遠求。中國古代對科舉舞弊的處罰也是非常嚴酷的,輕則驅出考場、永不錄用,重則充軍發配、殺頭滅族。重刑之下,雖然仍有不怕死的,但畢竟是個別現象。(練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