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日前聯合發布通知,對生產、銷售“地溝油”的7種情況明確了定罪量刑標準:一旦查實是利用“地溝油”作為原料生產“食用油”的,即依照刑法“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的“食用油”而予以銷售的,即依照刑法“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涉及“地溝油”犯罪的,最高可判死刑。
三部門的通知對于打擊食品安全犯罪和保障食品安全,無疑是一場及時雨。但這種積極作用尚需深化,因為保障食品安全除了嚴刑峻法外,還有行政和倫理的監管等措施。單從法治層面看,僅明確地溝油的量刑標準,對于保障食品安全也是不夠的。
食品安全領域有多種犯罪行為,而且判罰時有多種法律適用,這形成了目前執法和量刑上的一些混亂:2011年5月發生了“北京黑心烤鴨”事件,同年11月8日北京東城和西城法院審理,認定多名被告人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至1年不等,并處北京食厚德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罰金20萬元。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是一個新罪名,量刑為3年以下、3~7年和7年以上三檔。
2010年10月上海發生“染色饅頭”事件,2011年9月26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審判并認定葉維祿等3人所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罪名成立,分別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5到9年,并處罰金20萬元到65萬元人民幣不等。上海的判罰依據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它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2011年6月9日,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遼寧首例亞硝酸鹽致人死亡案一審宣判,4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重刑,其中一名主犯高艷軍被判處無期徒刑。判刑依據是刑法的“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
上述案件以三種不同罪名來判罰,這說明,食品安全犯罪多種多樣,案件后果也有重有輕,因此需要分別對待,體現在罪名和量刑上就有所不同。
現在只把涉及“地溝油”的犯罪按刑法“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來追究刑事責任,而這是食品安全犯罪中最重的懲處,這是否會產生厚此薄彼的感覺?每個案件都不一樣,但還是可以劃分類別,如致人死亡、死亡人數的多少,或沒有致人死亡但危害極其廣泛、影響極大等。
現在“地溝油”犯罪最高可判死刑,那今后類似染色饅頭等更廣泛更嚴重危及公眾安全的食品,如毒大米(把含有黃曲霉素、礦物油等致癌物的陳米反復研磨后,摻進工業原料白蠟油混合而成,或將白色塑料粒摻雜在大米里)、毒面粉(摻進過量過氧化苯甲酰和滑石粉的面粉)和三聚氰氨奶等,是否應類比銷售地溝油來明確量刑標準,甚至還罪加一等?(張田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