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州,拾金不昧或將有實質獎勵。正向社會征求意見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提出:對無主的拾獲財物,在拍賣后將拍賣款的10%獎勵給拾遺者;對有主失物,失主領回時,可自愿按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者。(2月12日《羊城晚報》)
“拾金不昧獎勵10%”妥不妥,網友觀點不一。支持者認為,按失物價值比例獎勵拾金不昧者不失為一種次優選擇;反對者質疑,將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與金錢掛鉤是一種侮辱。不過,筆者更傾向于前一種觀點。
先賢顧炎武有一句名言:“法令其本在正人心,厚風俗。”放在今天的語境中,需要耐心品味。無可爭議,拾金不昧是我們的傳統美德。當這一傳統美德被“金錢至上”的準則逐漸解構,就需要通過法令的形式,來“正人心,厚風俗”。這是規范社會秩序與道德的法令之要義旨歸。所以,不存在侮辱之意。
事實上,“抽頭”獎勵拾金不昧與維護這一傳統美德的純潔性,并不存在根本上的矛盾。我們需要注意的一個原則是:對無主的拾獲財物,將拍賣款的10%獎勵給拾遺者,而對有主失物,失主“可自愿”按失物價值的10%獎勵拾遺者。也就是說,拾金不昧者在上交拾獲的財物時,是不確定能否獲取獎勵的,因為對失主并沒有做強制性規定。退一步講,拾金不昧的行為在先,而不確定的獎勵在后,且獎勵的額度只是失物價值的10%,是以獎勵并不會沖淡拾金不昧的純潔性。
與其說這是對拾金不昧的獎勵,莫若說是對拾金不昧者報酬請求權的觀照。畢竟,在高流動性社會中,完成一次安全且妥善的拾金不昧行為,需要一定的時間、精力乃至費用付出。我們沒有理由要求拾金不昧者所做的一切必須是純義務的付出,要求拾金不昧者不索取任何報酬而且還必須保證拾獲財物的安全,無異于一種道德勒索。
各地對于見義勇為行為,是有獎勵的。擴展開來,其實獎勵作為一種行政鼓勵并不陌生。譬如對公民出于公共責任提供有價值的破案線索可以獎勵;舉報小金庫可以按小金庫數額的一定比例予以獎勵。諸多獎勵,可以歸納為兩類,其一是公民協助有關部門共同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其二是引導社會構建良好的道德風俗。拾金不昧顯然也是公序良俗中的一部分,獎又何妨?
請求或者放棄請求報酬權,是拾金不昧者的權利與自由,但是,從“法令其本”的意義上出發,相關規定卻不能缺失。(燕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