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2012年山西省教育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上了解到,去年山西省共查處教育亂收費案件108起,41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62人受到通報批評,3名校長被撤職;共查處教育亂收費金額448.38萬元,清退違紀金額349.19萬元(2月12日《山西晚報》)。
近些年來國家發改委、教育部以及各級政府查處了不少教育亂收費的問題,一定程度上維護國家教育收費政策的嚴肅性。但為什么教育亂收費屢禁不止,在有些地方甚至呈現越治理越猖獗的現象?我以為,教育亂收費的“低風險”以及查處力度的“高舉低打”都是誘發因素。
其實,無論是教育法,還是義務教育法都嚴肅規定了承擔“法律責任”的章節,但這兩部法律由于對教育亂收費的法律懲罰沒有具體的規定,導致一個時期以來,對于各地查處的教育亂收費問題,只要沒有涉及貪腐,幾乎沒有校長或者教育主管部門有關人員,因為亂收費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毋庸諱言,無論怎么看,教育亂收費都是利用公共產品斂財、牟取私利,無異于以權謀私甚至犯罪。
因此,對于教育亂收費僅僅處以行政處罰遠遠不夠。因為,光靠限期整改等軟手段不足以遏制教育亂收費——對其他亂收費同樣如此,我們更應該冀望“第三方”來制約高校的權利。最恰當的方式和途徑就是司法介入,把法律之劍引入校園。具體來講,一是立法機構要明確教育亂收費屬于違法行為,在可訴之列;二是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將教育亂收費的處罰實現法制化,那些巧立名目榨取學生錢財的學校管理者不僅要承擔黨紀政紀處分,更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總之,“海綿拳”治不了教育亂收費,必須打出法治鐵拳才行。筆者認為,要想根除教育亂收費,不妨改變“刑不進校門”的觀念,從法治的高度來衡量教育亂收費的性質,以法律嚴管手段體現出對教育亂收費的“零容忍”與威懾力。(沈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