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心而論,無論從情理上還是法理上,張家向藥父索要20萬元贈金都不具有太大的說服力。雙方既無贈與合同,也無法律要約。
2011年,藥家鑫之父藥慶衛曾欲贈送被害人張妙家屬20萬元被拒。2012年2月7日,張家表示愿意接受20萬元贈款,并于8日前往藥家索取。張家稱現在要錢是因為無法支付張妙母親的醫藥費。對此,藥慶衛稱“20萬贈金是借的已歸還,對方既已拒絕,我也沒有義務再給。”雙方現場發生沖突。
轟動一時的“藥家鑫殺人案”隨著2011年6月7日藥家鑫被執行死刑而告一段落。然而,此案留下的爭議和輿論似乎并未因藥家鑫的被判死而塵埃落定。就在藥家鑫父親起訴被害人家屬代理人張顯名譽侵權案尚未宣判之際,又爆出了張家去藥家要20萬元贈金的新聞,一系列無休止的糾纏讓該案又一次進入了公眾的視野。
平心而論,無論從情理上還是法理上,張家向藥父索要20萬元贈金都不具有太大的說服力。雙方既無贈與合同,也無法律要約,單憑藥父一條未刪除的微博就要求其信守諾言,兌現20萬贈金的承諾,顯然很荒誕。而且既然藥家鑫未判死之前,張家已明確拒絕了藥家的20萬元,現在再上門索要,反倒很有點“不誠信”的感覺。
當然,張家可能也有其難言之隱,倘若真如被害者的父親所言,之所以索要20萬元,是因為妻子最近生病了,家里沒有醫藥費,而且網友的捐款也已花光,那么出于道義上,藥家給予張家部分資金,也未嘗不可。但這也僅限于道義范疇,別人強求不得。
就此案而言,藥家鑫殺人償命固然應該,但藥父也承擔了喪子之痛。而張家則不但失去了女兒,也因之前的主動放棄,連法院判決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4.5萬元也不再追要。對一個農民家庭來說,自愿放棄這筆數額不算小的賠償,是否受外在的輿論影響?而有意思的是,就在法院判決結果剛出來之時,張家的第一反應卻是賠償太少,可能考慮上訴要求增加賠償。
如果張家向藥家索要20萬元贈金的理由果真是生活困難,那么由此至少帶來兩個追問:其一,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數額是否太少?以藥家鑫案為例,法院判決結果出來后,就有人質疑“一條命才換來4.5萬元的賠償”,這和其他的死亡賠償金相差太大。其實“藥案”中的4.5萬元賠償只包括喪葬費和被撫養人生活費,至于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失費因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的賠償范圍,法院不予支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否包括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失費,法律制度應有所反思。
其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需要完善,F在一些刑事案件受到行兇者“花錢買命”的質疑,原因之一就在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不完善。雖然我國有不少地方已建立起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但有統計數據顯示,近九成刑事被害人家屬最終難獲賠償。因而,從國家層面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體系的構建,把生活極度困難的刑事被害人的親屬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之中,當是“藥案”留下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