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者、司法者并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他們需要通過常識判斷事實真相是什么,進而努力查找證據,最大程度地給予被告人公正處罰,讓其罰當其罪。
河南平頂山的“天價過路費案”本月剛剛審結,日前鄂爾多斯市又被媒體曝出了一宗“天價羊毛衫案”——湖南農民李清因賣了幾個月的“鄂爾多斯”、“恒源祥”等商標假冒羊毛衫,被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151萬元。目前,內蒙古高院已撤銷一審判決,并發回重審(12月28日中國網)。
“地溝油”、“毒奶粉”等諸多制假、售假事件,讓公眾對于制假者、售假者深惡痛絕,但是,高達2151萬元罰金的“天價羊毛衫案”一曝光,網上對這位農民同情的卻不在少數。顯然,即便是打擊售假者也得依法進行。法院對李清處以2151萬元的天價罰金,源于公安機關在李清店里“扣押所有羊毛衫的吊牌標價共計43013364元”,法院遂按照有關司法解釋中“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的規定,作出如此巨大的罰金,這看似有法律依據。
然而,按照律師的說法,“他實際銷售幾個月,一共才6萬元的貨品,盈利才1萬元”,李清家屬也說“吊牌價1680元每件只賣50多元;吊牌價2180元每件賣150多元。”這就涉及非法經營數額計算問題,法院用吊牌價來計算,但他們實際銷售價遠遠低于這個價格。而按照司法解釋規定“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和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也就是說,法院首先應當查清實際銷售價格,而不能直接就適用吊牌價來計算非法經營數額。
從常理上講,李清的說法可信。因為中國人都有些討價還價的心理,標出的價格往往比實際賣出的價格要高,而且,他賣的還是假冒產品,賣出的價格完全可能更低。當然,更重要的是,李清說,去年12月15日公安曾扣押了其兩臺電腦主機和賬本,里面詳細記錄了每件羊毛衫的實際銷售價格,但這些賬本和電腦沒有移交給法院,而公安機關并不承認這一事實,這讓案件更加撲朔迷離。事實上,即便沒有這些賬本,公安機關多找幾個購買羊毛衫的顧客也可以印證李清的說法,為何要直接就適用吊牌價來計算呢?
回到網民的質疑和同情上來,其實,這并不表明網民真的是同情售假者,而是對于執法和司法者有關常識漠視的驚訝,以及“懶政”的不滿。執法者、司法者并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他們需要通過常識判斷事實真相是什么,進而努力查找證據,最大程度地給予被告人公正處罰,讓其罰當其罪。然而,從這個案件中,我們似乎并沒有看到相關執法者與司法者查找證據的努力,而是視吊牌價與實際銷售價格可能巨大差異于不顧,執意機械地適用對于被告人不利的“吊牌價”。
賣假羊毛衫要打擊,但是,畢竟它的社會危害性沒有那些食品制假嚴重。但是,平時我們似乎并沒有看到對于食品制假的嚴厲打擊,而只是看到抓獲了賣假羊毛衫的李清,而且對其處罰又是如此之重。這樣嚴厲的處罰對于李清來說并不公平,對于遏制制假、售假也起不了多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