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陽縣的農民李清,因為賣貼牌的羊毛衫,日前被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151萬元。目前,內蒙古高院已撤銷一審判決,并發回重審。(12月28日《東方早報》)
假冒名牌,銷售偽劣,毫無疑問,這是犯罪。李清必須為自己的行為受到懲罰。公眾的疑惑或者爭議在于,“一共6萬元的貨品,贏利才1萬元”(李清辯護律師王?f),是否有必要開出一張2151萬元的罰單?
固然,基于我們現在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從嚴從重處罰有其合理性,但重到讓一個事實上處在社會底層的小販“十輩子也還不起”,這個合理性還能理直氣壯嗎?按吊牌價或者按實際銷售價確定非法金額,筆者并非專業人士,也姑且斷定它們在法律上都能站得住腳,但有一個明顯的例子,卻能幫我們了解這個判罰是否過重:從2001年到2005年,南京市工商管理部門共開出1800多萬元罰單嚴懲商標侵權行為,而這涉及1077件案件——即使考慮到社會經濟發展迅速的原因,難道一個李清的危害就相當于一個省會城市五年的所有此類違法行為?
我們常說一句話,法律不外乎天理人情。這話雖然淺顯,其實用意至深。法律是對社會行為的約束和規范,也許比道德教化要剛硬、教條和嚴酷,但其目的卻同樣是禁暴衛善,維護社會穩定,根源也同樣是人類普遍的正義、公平等價值觀,這就是所謂“天理人情”,并非一味追求嚴刑峻法便能迎來清平盛世。
兩千多年前,賈誼說,“安者非一日而安也,危者非一日而危也,皆以積漸然……以刑罰治之者,積刑罰。刑罰積而民怨背……”。而我們當今,這種“積刑罰”的事情已經不少了,許霆案中,一個年輕人利用ATM機故障,取走了不屬于自己的17.5萬元,一審就被判了無期徒刑;平頂山“天價過路費案”中,一個農民為逃避過路費套軍牌拉貨,被罰二百萬元,亦判無期徒刑——二審中,在社會輿論的呼吁下,兩案當事人一個改判成5年,一個改判成7年有期徒刑。
一審二審,判罰如此不同,可見一審量刑之重和不當。而古人說,“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法律的威嚴勢必會受到損害,甚至,聯想到一些大人物、大公司、大機構屢屢在法網下逃脫,人們甚而會想到一句諺語:法律和網一樣,小魚從縫隙鉆出去,大魚用蠻力撞穿出去,其它的魚絕望地被捕獲……
這就更非我們如今建設法治社會之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