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了貴州女工李仁琴手指被機器軋傷維權遭遇刁難的報道,有一個疑惑:金華振達塑膠廠老板吳斌都答應開具勞動證明了,該廠經理葉明忠為什么還要從中作梗?難道是吳斌表面答應,暗地讓葉明忠使壞?或者葉明忠跟工人有仇,故意給李仁琴的維權之路設置障礙,連老板的話也不聽了?
工傷賠付需勞動關系證明,但是李仁琴寫好勞動關系證明找葉明忠簽字,五六次都被打回了:“每次都說我格式不對!焙髞砣~明忠連借口也不找了,直說“我在廠里一天,你就別想拿到證明”。
勞動關系證明,跟該企業利益有關!拔規退戳讼拢孟袼龥]有被保險!惫S經理葉明忠說,李仁琴受傷時還在試用期。勞動部門工作人員說,這意味著,一旦工傷認定成功,振達塑膠廠將承擔全部的賠付。
李仁琴受傷的手指,有一點特殊,是左手的第六個手指。但是,金華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處工作人員說,算不算工傷,和李仁琴的手指特殊性沒有一點關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描述,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該認定為工傷。”
但是,這一點被葉明忠拿來做理由:“這不能算是工傷,這個指頭本來就是多余的,她用不到的!
一個從貴州來的農村婦女,舉目無親、孤立無援,就這樣在企業和政府部門之間奔波了兩個月,一次次碰壁。為了逃避企業應負的責任,不顧工人的死活,百般阻礙、刁難,給工人維權設置障礙,不惜讓本不嚴重的矛盾激化——不少“群體性事件”,就是這樣積累、爆發的。類似的事情多了,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就容易積累戾氣,形成社會對立。
好在金華市市長已經批示,要求有關部門負責人督辦此事,李仁琴的維權有了希望。照理說,這樣的事情,一個負責任的企業應該主動承擔,即使碰到無良企業,負有監管責任的政府主管部門也應該為其維權,根本無須市長親自過問。這跟前幾天報道的河南省高級法院院長張立勇替農民工討薪類似:才2.5萬元工資,當事農民奔波兩年,公路局硬是拖這不給。高級法院院長張立勇“親臨”公路局,公路局馬上給錢。
市長說句話,法院院長跑一趟,事情就解決了,社會成本還不算大,如果矛盾積累、惡化,就成了“群體性事件”,需要“維穩”了,代價就大了。因此,對企業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依法嚴懲,讓他懂得收斂,知道利害。拖欠工資,嚴重的可以判刑,最高可判7年。企業阻礙工傷賠付,對工人傷害更大,可以參照拖欠工資的法律條款,予以嚴懲,不能讓這些害群之馬傷害弱者,讓社會為企業的無良行為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