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僅2歲的女孩小藝藝躺在醫院里,她的心肝腎臟都有嚴重損害,全身多處外傷、骨折。父親張某解釋這是“不慎摔倒所致”,但其母親懷疑是遭父親或“繼母”虐待。在記者追問之下,張某承認打過孩子幾次。目前,省婦聯等已介入調查。(12月18日《羊城晚報》)
新聞所呈現出來的悲情畫面,令人不堪忍視。雖然事件的真相還有待確證,但小藝藝因“家庭暴力”所遭遇的傷害,仍令人難掩憤慨。
小藝藝的遭遇所折射出來的,不僅僅是離異家庭子女的權益保護問題,更是一個有關兒童合法權益保護的嚴肅命題。
小藝藝的遭遇并非個案。單就近年來見諸報端的一系列暴力傷害兒童案件,便足以說明:兒童合法權益屢屢遭受侵損,于當下中國而言已幾近“常識”。而“小藝藝事件”也再一次警示人們:采取更有效的措施保障兒童合法權益已刻不容緩。
從近年來頻發的暴力傷童案,可以發現,侵損兒童權益的形形色色暴力或“軟暴力”,并不止于離異家庭內,而是處于家庭、社會乃至行政層面的合圍夾擊之中?梢哉f,有關兒童權益的“堡壘”遠未鑄成,或雖已成型,但卻非常脆弱,而不堪一擊。
何以言之?一方面,對于治理家庭暴力,我國現有法律并沒有專門法,相關規定僅散見于不同的法律和政策當中。而且,對于何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發生后應當由誰來處理以及如何處理,也缺乏實質性的內容。這種看似可依法治理,實則“無法可依”的矛盾狀態,導致司法實踐中各自為戰,處理結果往往大相徑庭。另一方面,在干預家庭暴力問題上,行政力量顯得非常疲軟,而更多的是事后處置,甚至流于一種不發展到惡性事件不介入的非常被動狀態。
此外,在現實中,人們對家庭暴力抱持一種漠不關心,認為“打孩子”是家庭私事的錯誤心態,也縱容了家庭暴力對孩子的危害。太久以來,在成人眼里,孩子身體發膚,受之父母,父母對孩子擁有絕對支配權,孩子往往被視為父母的一種“私產”,其自我意識和獨立人格完全被忽視。
對于兒童權益的重視程度,是衡量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尺。這種對孩子抱持“產權所有”的心態,無疑與現代文明社會背道而馳。孩子絕非父母的附庸和私產,而是具有獨立人格和自我意識的個體,孩子和父母的權利是平等的。孩子的合法權益不應當被包括父母在內的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侵害。
顯然,就如何保障兒童免遭家庭暴力等行為侵害,確有必要專門立法,為反家庭暴力提供切實有效的法律依據,并加強對父母雙方看護能力的審查力度。不過,單靠法律的嚴懲,并不意味著就能夠保護好孩子。畢竟,法律更多的是事后監督;更為重要的是,法律的嚴懲,并不能消除家庭暴力帶給孩子的心靈創傷。因而,事前監督與防范,也就顯得尤為關鍵。而這需要政府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動員每一個個體的積極參與。只有在這種合力之下,兒童的權益才能實現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