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寒冬,又有一個小生命牽動眾人的心。兩歲多的藝藝(化名)突因骨折住進珠海某醫院,醫生發現她全身多處外傷,已經引起急性腎功能衰竭。目前她躺在危重癥監護室搶救,仍未脫離危險。
幼小的身軀受到這么多的傷害,讓人痛心不已。至于是什么原因導致小藝藝傷重至此,這可能就要問一下她的生父阿軍和那位同居女友了。他們縱有再多未施暴的理由,對藝藝監護的失責卻是鐵定的事實。
藝藝的遭遇讓人自然想到另外一個案例,今年7月初,7歲的番禺女童小羽(化名)因為長期被繼母關在陽臺,經常挨餓以致皮黃骨瘦,終因不堪饑餓,跳樓外出覓食。當問及爸媽時,小羽稱:“不要!我不想見爸媽。”當小孩連爸媽都怕得不敢見的時候,那該是種怎樣的親情淪喪!
孩子不是父母的“小白鼠”,更不是“發泄桶”。可是,諸如此類對幼童的家暴已經屢見報端,讓人不得不反思“監護”二字在現實的扭曲,“權”與“責”的天平已經失衡,甚至在一些父母手中異化為生殺予奪的暴力行為。
對于這些殘忍的監護者,不但孩子是無奈的,我們整個社會都顯得無計可施,一直以來主要是囿于道德譴責,輿論平息之后,又會發生令人揪心的案例。個案或許是偶然的,但是屢屢發生就應該反思整體困境。例如現有法律在幼童監護方面存在的漏洞,對父母教育孩子方面缺乏合理外部干預,當家暴發生之后該如何消除受害人的心理陰影等等。至于藝藝該何去何從,其生父很明顯已經沒有資格再去談撫養權。按照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后,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一方的監護權,應該把藝藝交給生母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