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日前,河南省政府辦公廳發出通知,要求有關行政強制的規定凡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自實施之日起一律停止執行。按照《行政強制法》,“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今后一些臨聘人員將不能參與執法,執法錯誤,執行機關應給予賠償。
河南省政府發布的調整行政強制規定的要求,是為了避免地方性行政法規與行政法律沖突,掃清《行政強制法》施行的可能障礙。實際上,可能很多地方也要做出類似的要求,作為《行政強制法》的地方配套。
“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只是《行政強制法》眾多規定之一,但由于其直接對應著臨聘人員而受到廣泛關注。
臨聘人員,通常也被稱為“臨時工”。一些公共事件里面,臨時工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常常引人注目,也不乏將責任推卸到臨時工身上的情況。臨時工還是非臨時工,是用工制度上的不同,而有時問題發生了,“臨時工”身份被拋出來,其實質仍然是執法權的濫用。執法權的濫用,并不取決于具體執法者是不是臨時工。況且,即便是臨時工問題,作為聘用單位仍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隨著一些負面事件的累積,臨時工似乎被符號化,某種程度上,給人以濫用權力的印象?陀^地看,這些公共事件中的臨時工,與對應于正式工的臨時工概念有所不同,有必要加以區分。臨時工并不限于公職機構,不同行業和領域都有臨時工群體,他們通常與相關單位簽訂臨時合同,享受同工不同酬的待遇。這種與正式工的差別待遇既是一種不公,其實也是目前社會發展中不可回避的問題之一。
對于一些單位特別是行政執法單位來說,臨時工似乎是一個不可或缺的群體,聘用臨時工是一個客觀存在的事實。行政執法權是一種國家權力,臨聘人員參與執法本身就是一個問題。這就如同無法想象臨時警察、臨時工商執法人員或者臨時環保執法人員等等。
行政執法單位聘用臨時工是長期的還是暫時的?如果是長期的,這是否意味著單位人手的長期不足,或者是節約開支的一種辦法?如果確實存在人手配備不足的情況,那么就應該根據事務需要充足人力,如果出于節約開支的目的,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待遇,可能就是一種不公平。
長期聘用臨時執法人員既可能與人力不足有關,也可能是執法事項過多所致。換句話說,管的事情過多,機構和人員的膨脹需求就是某種必然。深圳此前的治安聯防隊員強奸事件引起爭議,其后廣州實施創新社會管理項目,治安聯防隊員統一改編為輔警,發動市民組成志愿者維護社區治安。不難看到,社會事項不一定必須用行政執法手段實現,一些涉及民眾自身利益的事項,可以下放權力,交給社會。從這個角度說,臨時工問題的背后,也存在執法機構與執法事項設置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