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財大一位女講師在獲得博士學位后不愿再回母校工作,要求辭職而不得,以留在蚌埠找不到愛情為由狀告學校,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世上辭職、違約的事情千萬件,如果沒有“女博士”這頂帽子,沒有“女博士的愛情”這么煽情的字眼,恐怕這起小官司,充其量也只能在普法宣傳里充當一個小案例,完全不可能變成天南地北多家媒體爭相報道、輿論紛紛評點的熱門聞——爭報、爭議的底下,大多數人有著一副八卦、窺視表情。男人、女人、女博士,將女博士封為“第三種人”,用獵奇、嘲笑的心態圍觀這一群人,其實暴露的恰是許多國人的狹隘和膚淺。
女博士辭職、打官司都不稀奇,但“女博士因為在小城找不到愛情”而狀告母校,這樣的理由的確罕見。女性敢于坦率大方地將“找不到愛情”作為訴訟理由提出來,且也被執法者認為是合乎人情常理,就現代婦女解放運動而言,該算一種進步。然而,將其歸入整個社會越來越敏感和強烈的“剩女焦慮癥”現象,恐怕更為合宜。如果安徽女博士所說的理由和她對待母校的感情不假,那么僅僅因為可能找不到愛情,就寧愿背棄與學校間的協議、改變職業發展軌跡的做法,讓我們看到如今在一些年輕知識女性中,女性在職業與婚戀關系上發生的改變, “剩女焦慮癥”蔓延得如此迅速而有心理殺傷力,不由人不敏感。
比起“剩女焦慮癥”,女博士、她所在的大學與執法者在這起“愛情故事”里所透露出的重眼前實利、兒戲契約態度,更值得關注。
不論是博士、高校還是法官,都該代表中國最講誠信、最該懂得平等和尊重他人權利、也最有法律意識的群體。女博士在辭職被拒后,沒有選擇“托關系游說”或者撒潑無賴,而是打官司,讓法律說了算,同時愿意支付違約金,這樣的做法自然應該稱道和肯定。但四年前,當她與大學簽訂協議時,究竟是沒有注意到其中的“畢業后應按期到學校工作,5年內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調動”之類條款,還是看得清楚明白、卻為了得到讀書機會而先簽了再說?無論哪一種,恐怕都不算是法治社會里會為個人行為負責任、尊重契約協議、重誠信的做法。
同樣,拿有霸王條款之嫌的絕對條件要求員工,一旦面對無厘頭理由卻全無招架之力、只求“名義上還在財大工作”的大學,也遠沒有真正的法律意識、契約精神和對個體權利的平等與尊重立場。
沒有了這份平等尊重的立場和契約精神,只以鼻子尖上的眼前利益為衡量標準決定去留取舍,則契約的約束力很難真正發揮,違約、背棄、糾紛也難免要時時找上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