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河南省政府辦公廳發出通知,要求有關行政強制的規定凡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自實施之日起一律停止執行。按照《行政強制法》,“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今后一些臨聘人員將不能參與執法,執法錯誤,執行機關應給予賠償。(12月8日《河南商報》)
2012年1月1日,我國《行政強制法》將實施,這似乎是河南省規定“‘臨時工’不得參與行政執法”的直接原因。但是,這個規定本身頗值得拷問。
首先,當今還有“臨時工”這個概念的社會群體嗎?當然有!無論在一些機關行政事業單位,還是一些企業,“臨時工”這個群體始終大面積存在。他們工資低微,且大多不簽訂勞動合同,沒有養老醫療保險。他們干的是單位里的活,卻不是單位里的人。所以,一旦有些單位鬧出點“丑聞”,“臨時工”就會被用來當擋箭牌。
但看看法律,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明確規定,對所有勞動者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同工同酬……這標志著,從法律的層面上來說,“臨時工”概念早在1995年就退出了歷史舞臺。新《勞動合同法》也秉持、延續了這一立法精神。但蹊蹺的是,在有些行政執法部門,為何還存有“臨時工”這個概念的社會群體?
其次,行政執法部門何來“臨時工”崗位?按照我國《公務員法》,行政執法崗位早已實行定崗定編和逢進必考制度。要有執法權,必先有行政執法資格和身份;否則,就沒有行政執法權。在行政執法機關,“臨時工”本來就沒有合法身份和行政執法權,現在,河南省再規定“‘臨時工’不得參與行政執法”,豈不是畫蛇添足?
第三,強調“臨時工”不得參與行政執法,河南是首開先例嗎?在我的印象中不是。多年來,從中央到地方,三令五申,嚴禁“臨時工”參與行政執法,對此,各地只要認真執行即可,何必三番五次出臺政策規定、一再強調呢?河南省出臺這個規定,起碼說明一些行政執法部門確實存在“臨時工”這個群體,且常違法參與行政執法。
“臨時工”早該退出歷史舞臺,卻未退出;行政執法隊伍本來就不該有“臨時工”,但依然存在;不得參與行政執法,在現實中卻屢屢參與……這些怪誕現象的存在,恰是“‘臨時工’不得參與行政執法”的悖謬之處。“臨時工”不得參與行政執法,這是起碼的社會常識,也是法律之不允許,何必耗費行政資源、一次次老調重彈?杜絕“臨時工”參與行政執法,釜底抽薪的做法應該是: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不雇傭“臨時工”;否則,這邊雇用“臨時工”,那邊又不允許他們執法,這不自相矛盾嗎?更何況,“臨時工”的存在還為非法參與行政執法埋下伏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