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西公務員考試中筆試、面試均第一的農家子弟宋江明,在體檢中遭遇了“被貧血”。幾經艱難維權,引發媒體關注,更高權力機構介入調查后,11月15日,長治市人社局承認“體檢有暗箱操作”。包括人社局一副局長和體檢醫院一副院長在內的多位責任人被當地檢察機關立案調查。
對“宋江明事件”,公眾期待司法機關能給責任人和涉案考生一個公正說法。但在輿論的目光轉移之后,已經進入司法機關的究責程序會不會戛然而止?這并不是杞人憂天。公務員考試中暗藏貓膩的事情并不罕見,也有責任官員因此被停職、甚至被免職。但要說被追究刑責,至少在公共媒體上還未曾見過。事實上,并非沒有官員在招考弊案中觸犯刑責。
依刑法第418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要認定“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關鍵在“徇私舞弊”與“情節嚴重”八個字。
“徇私舞弊”在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中已有明確限定,系指“利用職權,弄虛作假,為親友徇私情,將不合格的人員冒充合格人員予以錄用、招收,或者將合格人員應當予以錄用、招收而不予錄用、招收。”以“宋江明事件”而論,弄虛作假、篡改考生體驗記錄的責任人,已合乎客觀要件。
司法解釋對何謂“嚴重”也給出了明確限定。在1999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有五類情形,被認為應予立案。其中就包括“徇私情、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戶口檔案、考試成績等,弄虛作假招收公務員、學生的”。
顯然,對于“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關鍵看司法機關是否做到了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
現在看來,公務員考試中的徇私舞弊行為,風險系數很小。相信不少官員甚至不知道在刑法上還有個“招收公務員徇私舞弊罪”。這就不難解釋,為何“宋江明”會在不同地區層出不窮。《中國青年報》昨日報道,貴州師范大學畢業生李偉,在今年當地的公務員考試中與宋江明的遭遇幾乎一樣。而在報考2011年貴州省省直機關和貴陽市公務員的考生中,至少有10人遭遇了與李偉同樣的問題。
體檢中的舞弊行為如此大面積出現,與招考程序中的監督缺失或監督無效緊密相關。但另一方面,也說明了刑法的一般預防功能失效。刑法對于個罪的設計,主要功能并不是用來懲罰的,而是要以確定的底線來預防違法行為。罰則不啟動,刑法就成了“沒牙的老虎”,官員們自然不再擔心刑法的撕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