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并不算大的“視網膜脫落”手術卻接連做了幾次,8個月后又永久性失明。面對醫生的“終審宣判”,患者孫女士想起手術時的一個細節:主刀醫生曾接到一個電話,他拿著手機出去了十幾分鐘才回來。帶著疑問,孫女士將醫院訴至法院,要求醫院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現代快報》11月22日)
醫生手術中接電話,是不能掉以輕心的問題。如果接電話后手術圓滿成功,自然沒有問題;一旦術后出了問題,醫患官司就可能發生,這樣的新聞我已經看到好幾起了,其發展路徑大致如此:
第一步,醫生和醫院否認醫生接電話,說是去處理與手術有關的事務而離開,如果有錄像、錄音之類的鐵證,這才得到證實;第二步是,醫院和醫生說明所接電話是必要和重要的,前引報道中的醫生就稱,接聽電話是為了協調給家中癌癥病人拿藥的事情,好像不是理由十足,起碼也情有可原;第三步,醫院進行鑒定,論證手術不成功的必然性,論證其與接電話沒有因果關系。正如上述報道中,法院委托南京醫學會對孫女士這一情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最終認為,孫女士手術期間,醫生的“操作未見違規之處”。
但無論醫院還是患者,好像都說不清一個理論問題即法律問題:醫生進行手術時,到底該不該接電話?患者當然認為醫生手術中接電話是錯誤的,應該禁止。而醫療部門卻覺得,醫生萬一遇到危重病人需要緊急會診或搶救,他們及時接聽手機將是很重要的。那到底,醫生手術中能不能接電話,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接什么電話?
可惜這方面的規定不甚明確。有記者就此咨詢南京一位醫生,該醫生表示驚訝的同時也坦言,手術時,手機如何處置似乎沒有硬性規定。“的確如此,目前好像沒有統一規定。”記者就此撥打江蘇省衛生廳投訴咨詢電話,接待人員表示,目前大多數醫院遵守的是1982年由衛生部出臺的《醫院工作制度》,“上世紀80年代,沒有對這個事情進行規定,也是正常的。”
不過,衛生部在2010年曾出版過一部《全國醫院工作制度與人員崗位職責》,該書第49項“手術管理工作制度”中明確規定:“進入手術室人員未取得醫院管理部門的特許,任何個人、科室及媒體不得攜帶各種攝影器材進行手術拍照、錄像。任何人員不能將移動通訊工具帶入手術間內使用。”就是說,醫生手術時禁止移動通訊工具帶入手術間內使用是衛生部明令禁止的,可這樣一條規定,只“潛伏”在一本培訓圖書中。
醫生手術中不得接電話,有關制度對此需要進一步明確,這顯然是衛生部首先門要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