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某地一位檢察長介紹,近兩年其所在檢察院查辦幾個腐敗窩案,讓20多人獲刑,而無一行賄者被定罪。“很多行賄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挖空心思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行為確實惡劣,但無奈的是,出于辦案現實的考慮,對行賄者處理往往偏輕。”(《瞭望新聞周刊》10月30日)
從邏輯關系來看,有受賄必有行賄,可在這組對偶犯罪中,受賄犯罪與行賄犯罪查處率,卻顯得懸殊。“國企第一貪”陳同海,單筆受賄金額高達1.6億元,那個幕后創造了當今中國行賄金額之最的“行賄狀元”,尚且能夠逍遙法外,遑論一般小毛賊?
行賄處理偏輕,是立法、執法、社會認識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一方面,現行刑法規定對一般行賄罪定罪較輕,情節不嚴重的,判刑為5年以下,且行賄人只要在被追訴前有所交代,便可減輕處罰乃至免除處罰。行賄犯罪的構成要件也規定得比較籠統模糊,使得行賄犯罪處于定性難、處罰難、責任落實難的困境。同時,賄賂犯罪大多數是在“一對一”的情況下發生的,偵查人員為了偵破案件,順利取得行賄人口供,也會對行賄人“網開一面”。此外,輿論普遍認為,行賄人是被動的甚至是被迫的,是“弱者”,應從法律和道德上給予“寬容”。
事實上,受賄與行賄互為因果,正如那句知名廣告語“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沒有行賄者的糖衣炮彈,就沒有受賄者的以權謀私。行賄受賄不能實行同罰,挫傷了法治正義的權威和公平,損害了社會風氣和法律信仰。因受賄落馬的原蘭州市市長張玉舜,就曾在法庭上詰問道:“領導干部全部按受賄罪判刑了,可沒有一個行賄的老板被判刑,難道行賄人的行為就不是犯罪嗎?他們的行為就不用追究了嗎?”更為重要的是,行賄者屢屢逍遙法外,大大助長了金錢公關的底氣,增加了反腐倡廉的難度。江西、吉林等地,近年來工程建設領域腐敗呈現蔓延態勢,將行賄成本按一定比例納入工程預算成為一些建筑企業的“明規則”,甚至發展到有行賄者與受賄者公然簽訂“受賄協議”。
誠然,寬縱行賄的策略在短期內有助于懲治受賄者,卻無法根治腐敗頑疾,因為行賄者的行賄意愿并不會因受賄者的落馬而降低。正如南開大學博士生導師齊善鴻教授所指出,“寬縱行賄助長行賄之風盛行,使受賄行賄案件處于惡性循環之中。行賄大行其道,方式方法不斷變換花樣,受賄行為必然水漲船高”。而致力于廉政研究的專家任建明,也用自己長期調查結論,推翻了行賄者“弱勢論”。據介紹,行賄者普遍會獲得10倍于投入的回報,也就是說,在權錢交易中,行賄者拿了收益的絕對“大頭”。
行賄與受賄,是一根青藤上結出的兩個毒瓜,相輔相成,共同危害百姓。重受賄輕行賄,無異于“堵前門、開后門”,不斷有腐敗病毒趁虛而入,侵蝕國家和社會的健康肌體。當前亟待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嚴打行賄不法行為,堵上反腐敗體系的大漏洞。在法律上加重對行賄者的處罰,加大經濟制裁力度,完善行賄黑名單制度,從而增加行賄的風險和成本;積極探索技術偵查、群眾舉報等多種渠道,減少對行賄者口供的依賴,對行賄者作“污點證人”予以有限度的豁免,使其難以金蟬脫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