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歲的吳川市個體戶凌華坤,駕車追擊搶金項鏈的劫匪,車輛與劫匪摩托車碰撞,其中一劫匪重傷不治身亡,而其妻兒也受傷,座駕要大修,還傷及路人和路邊車,見義勇為獎金全部賠完了,還要倒貼4萬,更要面對死亡劫匪家屬的索賠和官司……這名血性漢子直嘆“我不如去跳樓算了!”(據《羊城晚報》)
一條血性漢子落到這樣的地步,經濟生活困難心理壓力巨大,確實很受傷,想起來也很后怕,一般人甚至會后悔。因而,凌華坤勇敢的精神應該褒揚,有關機構對他進行獎勵,吳川市給他發來見義勇為證書,社會輿論的關注,無一不是對他的肯定。
但就事件發生之后的一系列處理,“良好的動機”和“勇敢的精神”顯然無法替代法律判斷。一個動機可以產生多個后果,而且后果往往比動機復雜得多。見義勇為的良好動機,可能罩不住后果的復雜性。公眾同情歸同情,但畢竟是利益問題只能按利益的原則處理了,那通常是由法律程序來解決。
凌華坤賠錢賠到喊“跳樓”,這當然是不幸的,但也正好說明見義勇為有成本,包括財產,有時甚至是生命。許多喜歡批判社會冷漠的論者,往往有意無意地忽視這一點。世上不存在著沒有成本的見義勇為,倘若零成本,則人人都可成見義勇為者,也就無所謂勇不勇了。因而,見義勇為要“賠錢”并不出奇,正如警察追捕逃犯過程中,如果傷及路人,也要賠償一樣。問題只在于,究竟是見義勇為本人賠,還是有其他機制來賠付。凌華坤面臨的困境是:成本超過自己的承受能力,而社會缺乏分擔和轉移成本的機制,這正是令見義勇為者心寒之處。
關于見義勇為行為還有一個細節要探討。一個公民面對攻擊的行為,有正當防衛與過當防衛之分,一個警察對犯人施加的手段也有過當的可能。那么,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一個人見義勇為,對劫匪實施的手段是不是也存在過當問題?若沒有過當之說,則“見義勇為”之“勇”將大打折扣。
也許正是考慮到見義勇為的成本和可能過當行為,在美國、日本、德國和我國的香港、臺灣地區,并不主張公民直接介入刑事案件中,公民在仗義出手時,要顧及自身的安全,至于追捕,那主要是警察的事。這從表面看,他們好像過于“冷血”,但又何曾不是對公民的一種保護?法律學者王琳在評論此事時主張“見義勇為與見義智為相結合”,“見義勇為應該遵循最小損害原則”,他并不認為任何人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適合見義勇為。
因而,輿論大談見義勇為之際,更應該冷靜考慮如何更好保護好見義勇為者,如何界定見義勇為的細節和尺度,盡量將其風險降到最低。見義勇為是一種倫理召喚,但它必須有以良好的制度配套來為風險兜底,如此才能讓見義勇為者不至于既流血又流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