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國家工作人員本人及其直系親屬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必須實行書面報告制度,事前報告何種事宜、邀請范圍、舉辦規模、具體時間、地點等情況,事后3日內再報告來客范圍、舉辦規模、用車、收受錢物數量及明細等情況。記者近日獲悉,湖南省瀏陽市紀委設立專門電話,受理群眾舉報,對頂風違紀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或借機斂財,造成不良影響的,將依據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予以嚴肅處理。(《長沙晚報》10月6日)
說到自報數量,任何人都可以隨意做手腳虛報數字,至少應該按照文件規定的桌數、紅包數予以“自我紙上控制”,然后年底被評為廉政模范———反正沒有人來現場監督,這樣一個“自報”行為又怎么可能有實際的監督效果?
說到群眾舉報,婚喪大事,誰家也可能收些紅包份子錢,若非太張揚或堵塞了交通或刺痛了老百姓的眼球,大約不太可能有人會舉報。
那么,只有一種方法可以得出實事求是的具體的不摻水分的數字,那就是紀檢人員現場登記現場點錢。然而,紀委果真會如此現場監督嗎?紀委非要等到有人舉報才去調查監督,是不是有點“黃瓜菜也涼了”的味道?看來,“現場監督”是雞肋,是去也不是不去也不是,只好出臺這樣一個設立舉報電話專等有人舉報的措施,這是否有點“守株待兔”?然而,有這樣的傻兔子會自撞槍口嗎?
瀏陽市《規定》中,嚴禁國家工作人員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時,以各種形式邀請或授意他人邀請其管理和服務對象、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人員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單位、個人參加。這句話的意思是什么呢?是說權力所能達到的范圍之內人士,絕不邀請。然而,不邀請他們就不來嗎?不邀請自己“主動”來“納貢”的算不算違紀?在不在禁止之列?事后“上貢”在不在禁止之列?要是其婚喪宴請之前已經收取了紅包又如何監督?宴會上無人送禮,夠廉政,而事實上呢,人家已經收到盆滿缽滿。那么,這樣的《規定》豈不是稍加時間的變換即可免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