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青年報》9月29日報道,因商家拒絕提供發票,河南洛陽市民任樂亮向當地國稅局舉報。一個多月后,任樂亮收到稅務局一張寫明獎金為“壹元整”的《領獎通知書》。“我為了這個舉報,3次往返稅務局。這1元錢的獎金如何鼓勵群眾積極舉報偷稅漏稅?”任樂亮將洛陽市西工區國稅局告上法院,要求稅務局重新作出獎勵決定。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國稅局的獎勵決定合法。
之前,廣州市花都稅務局給予舉報人5元錢獎勵,舉報人也認為獎勵過少而將稅務局告上了法庭。按財政部發布的《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檢舉的稅收違法行為經稅務機關立案查實處理并依法將稅款收繳入庫后,收繳入庫稅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給予5000元以下的獎金。以此評判,獎勵1元錢、5元錢并不違法。而輿論認為,這樣的獎勵打擊了舉報人的積極性,違背了獎勵措施的初衷。
為什么要獎勵舉報者?這跟為什么要在發票上設刮獎是一個道理。都是為了鼓勵公眾監督、舉報偷逃稅行為,堵住稅款流失的漏洞。這是在有限的稅務人員之外,動員起社會力量,最大限度保障稅款不流失、降低征稅成本的好制度。它肯定是投入少、“收益”大,稅務部門為什么不算一算這筆賬?舉報人主動舉報,付出一定時間和金錢,稅務局只按下線給予獎勵,所謂的合法怎么服人?
提高稅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稅成本是個大事。為此,各級稅務部門想了不少辦法。發動公眾參與是一個不錯的出發點。就此,為激勵公眾舉報、監督的積極性,稅務機關在執行獎勵政策時,不可就低不就高。想想看,到了舉報者與稅務局對簿公堂的地步,這樣的獎勵有多傷人心,有多荒唐?
降低征稅成本,還有一個如何降低稅務機關經費支出問題。比如最近浙江淳安縣稅務局花270多萬元購置一游艇事件,成為社會質疑的焦點。千島湖1078個島嶼,為征稅購置必要的設備本合情合理。問題是,能不能用最經濟實惠的設備,收來最多的稅款,而不是借著征稅的名義干別的事,這才是公眾最為關注的問題。
由稅務機關自己投入人力、財力、物力去更積極主動地收稅固然是主要途徑,但要想進一步降低征稅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無疑應該多條腿走路。自己收是一方面,鼓勵公眾監督,提供更多偷稅漏稅的信息,通過查實這些信息同樣可以實現收稅的目的。這兩方面并不沖突和矛盾,而是一種共同努力。既然人家幫了忙,怎么就不能大大方方地感謝一下?
通過舉報獲取線索懲罰偷稅漏稅行為,舉報人的作用很重要。稅務機關如果在獎金上斤斤計較,甚至就低不就高,實在太小心眼了,沒算明白這筆賬。這樣的結果是,打擊舉報人的積極性,舉報的少了,偷漏稅的多了,稅款流失更嚴重了。
“1元錢獎勵”合法而不合理,其實是一個執法意識的問題。如果稅務機構能從提升稅收征管效率的原則出發,從鼓勵舉報人的角度出發,就不難判斷給予舉報人幾元錢獎勵的反向效果。
提高稅收征管效率,以最小的成本為國家收來盡可能多的稅款,這筆賬該怎么算,稅務機關應該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