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曝莞深高速轉龍林高速出口處限速為40公里,且測速設備非常隱蔽致網友兩周被罰2000元。網友質疑限速只為設置陷阱用來罰款。對此,東莞交警部門稱測速設備不違法,但違反“60公里以下不罰款”的承諾,將退還已繳納的罰款。(9月21日廣州日報)
從媒體的相關報道看,高速路“罰款陷阱”不僅常見,而且形式多樣,比如在全路段限速每小時80公里或100公里的高速公路上豎立每小時60公里的限速標志,由此造成高速公路不高速,來往車輛被罰款;又比如將電子眼裝在極其隱蔽的地方,讓來往司機防不勝防,甚至還有個別交警手持便攜式電子眼貓在草叢中或蹲在地上偷拍、借機罰款等。
為何會出現這種情況?因為交通部門的罰款雖然都上交地方財政,但地方財政最終會將這些錢按比例返還給交管部門,也就是說,只要交警多罰款、多上繳,最后返還給他們的錢就越多。所以交警為鼓自己腰包總想方設法罰款。
浙江省財政廳有報告顯示:2009年,該省政府非稅收入中的罰沒收入達80.8億元,其中,公安罰沒收入41.05億元,占全部罰沒收入的51.5%。可見,在一些地方,具有正向利益激勵的行政罰款已然在一定程度上驅動了執法人員的罰款勁頭,君不見,在個別城市,甚至還出現過“罰款包月,暢通無阻”的鬧劇。
因此,高速公路罰款陷阱的治本辦法就是要釜底抽薪,改革現行的行政罰款按比例返還的財政制度或潛規則,將所有行政執法中產生的罰款全部依法繳入國庫,各級政府及財政部門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作出罰款的行政主體和行政公務人員提成返還罰款。唯其如此,才可能真正根除“釣魚執法”,堵住人為陷阱,讓百姓安心出行。
事實上,任何形式的罰款提成返還,都是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土政策”,必須一律廢止。因為,行政罰款的巧取豪奪,不僅會傷害民眾,也會嚴重損害政府自身形象,于國于民都貽害無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