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在長沙市市區新增客運出租汽車運力聽證會上,4名“聽證專業戶”被媒體發現。其中一位名叫石愛偉的“專業戶”,7年參加17次聽證會,并且“從沒在聽證會上投過反對票”。
“聽證專業戶”參加多少次聽證會、得了多少次勞務費、說了多少句場面話,其實并不重要。問題的關鍵在于,聽證會傾聽民意的功能是否得到充分發揮,聽證會上的異見是否引起了足夠的重視。聽證會要走出“聽證專業戶”帶來的困境,現在看來,有必要對“聽證”二字重新作一番審視。
首先,是不是所有關系民生的價格調整都需要聽證。我國目前已建立起行政處罰、價格決策和立法三個類別的聽證會制度,各地也相應建立了《政府定價目錄》。但在實際操作中,一些項目的定價實行聽證并不一定科學。以水、電、供暖等定價為例,企業考慮生產成本和利潤最大化,而市民更在乎自身的經濟承受能力,兩者之間的博弈顯然非一場聽證會就能解決。對于動輒影響百萬甚至千萬人的一些價格調整,完全可以借鑒汽油調價做法(雖然目前不是很奏效),建立價格聯動機制,按照既定法規確定漲還是降,無需一次次聽證。
其次,聽證代表是否能夠充分代表民意。聽證代表所代表的民意應當具有廣泛性。按照當前一些聽證會的制度設計,聽證代表的選拔采取自愿報名和隨機抽選相結合的原則。由于選拔機制常常缺乏對申請人知識背景、社會身份的限定,而聽證代表也缺乏匯聚廣泛民意的渠道,這就難以保證聽證代表具備足夠的信息儲備和民意基礎。
再者,也是最為重要的,聽證的主辦方、相關政府部門是否有聽取民意的誠意。從頻頻出現的“聽漲會”來看,這種擔憂并非多余。在現有的程序設計環節,如果聽證主辦方有預設的意見和傾向,很容易通過制度的漏洞來“架空”聽證,低調發布信息、自定代表人選、不讓反對者說話等,都能輕易地將聽證會變成一言堂。
對聽證會,最可怕的不是“聽證專業戶”一再出現,也不是聽證會代表的低水準和不負責任,而是聽證會本身制度設計的形式主義。前不久,廣州規定公務員不得擔任聽證會代表,為重塑聽證會公信邁出了一步。但要真正塑造聽證會的公信,還須借助“兩把刷子”,一是加大對聽證會制度“漏洞”修補,二是要加強對聽證代表的選拔和甄別,擴大選擇范圍。二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