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副司長徐建中日前表示,民政部計劃將公益慈善類組織,統一從社會組織中拿出,單獨由慈善司負責,開展單獨的行業監管。(8月27日《新京報》)
一直以來,公益慈善類組織都處于先找“業務主管單位”,再到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雙頭管理局面當中,民政部門更多履行的是對社團組織的登記注冊功能,這無疑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民政對慈善組織的監管力度。現在民政部計劃將公益慈善類組織統一從社會組織中拿出,開展單獨的行業監管,無疑有利于加強部門監管,有利于民眾的捐款捐物得到更好的管理與使用。尤其是在近年來部分公益慈善類組織一再遭受公眾質疑的情形下,采取行政措施加強監管,更是具有極大的必要性。
但也須看到,單純依靠政府部門監管,并不一定就能切實有效地規范包括公益慈善類組織在內相關機構的行為。因為政府部門雖然承擔保障公共利益的監管職能,但是由于公共利益并不與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個人利益相關,所以部分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難免會因為受到公關的影響而一定程度上放松監管。有些政府工作人員甚至會為了謀求個人利益而放棄監管職責,包庇與縱容某些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尤其是在對行政權力缺乏有效監督情形下,就更容易出現各種放松監管力度乃至權力贖買行為,從而導致部分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相關領域公共利益監管不力,導致各類有損公共利益現象一再發生。
相比之下,民眾卻是公共利益的直接利益相關人,公共利益能否得到切實維護,事關其切身利益。所以,民眾對損害公共利益行為極其敏感,對保障公共利益具有極大的監督熱情。與此同時,由于公共利益原本就是由公眾的個體利益所組成,加之公眾具有人員廣大的特點,因此公眾監督權利也不具有可贖買性。所以,加強民眾的監督力度,才能更為有效地保障公共利益免遭損害。而對公益慈善類組織的監督而言,由于民眾就是善款善物的捐贈人,所以公益慈善類組織能否受到有效監督,直接關涉其捐贈能否最大限度發揮效用,直接關涉其作為捐贈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對于監督公益慈善類組織來說,來自民眾的直接監督才會是最為有力有效的監督方式。
正因如此,當前一方面應當通過有效舉措,切實加強民政部門對于公益慈善類組織的監管力度,另一方面更應強化來自民眾的監督力量,真正將公益慈善類組織行為置于民眾的有效監督之下。這就需要盡快推進公益慈善類組織的捐贈信息公開工作,盡快搭建民眾有效監督公益慈善類組織的制度性平臺。讓公益慈善類組織的工作均在公眾“眼皮底下”進行,才能切實規范公益慈善類組織的行為,同時也才會有利于提高公益慈善類組織的公信力,促進我國慈善事業不斷獲得更大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