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近日公布,其中關于夫妻雙方房產歸屬的規定,引發公眾熱議。一項調查顯示,83.3%的人關注其中關于夫妻雙方房產歸屬的規定,支持“解釋(三)”房產分配規定的超過了半數,但并未達到壓倒性的多數。
事實上,婚姻法早已明確了“一方婚前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一脈相承的規定,為什么婚姻法通過時并沒引發如此大的社會反響,而到了“解釋(三)”卻質疑聲一片呢?這背后,自然有中國輿論生態變遷的影響,當下這個“人人都有麥克風”的自媒體時代,一定程度上放大了輿論爭議。另一方面,近十余年來房價高企,使得擁有房產的意義大大超出了原初的居住目的,而成為不少家庭尋求生活安全感的必需品。
夫妻婚后取得的財產視為共同財產,這并無爭議。事實上,夫妻雙方通過共同努力,以共同收入一起買房的個案并非罕見。這才是正常的婚姻狀態,婚姻法在調整這種婚內財產上也沒什么爭議。不正常的是一方父母買房贈與子女,這種基于贈與的財產歸屬,當然應尊重贈與人的意愿。
前引調查中,50.5%的人擔心“解釋(三)”的規定會破壞中國傳統婚姻家庭作為倫理共同體的本質。但父母作為老一代家庭,和新婚夫妻這一代新家庭的各自獨立性,早已為法律所確認,對傳統倫理,既要尊重,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排除有些地區存在這樣的風俗:男方父母須置下房產贈與新婚夫婦,只要男方父母愿意,婚姻法并不限制這樣的贈與。但婚姻法也不能禁止一方父母只將房產贈給夫妻中的一方。贈與的房產歸屬,首先要看贈與人的意愿,而不是看它是否符合哪條“傳統倫理”。
退一步說,父母給子女買房這個“傳統倫理”在能看得到的未來必將被拋棄。隨著社會老齡化的日益加深,未來一對獨立子女組成的家庭,上一輩將有4位老人需要撫養,撫養的壓力很大。試想10年后或20年后的中年夫妻,還有多少財產能給新婚子女買房?
也因此,在我看來婚姻法及其解釋并不傷害婚姻倫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共有仍是最主要的原則,父母贈與子女房產有其特殊性,應尊重贈與人意愿。這一規定對于婚姻關系中通常處于弱勢的女方也沒那么可怕。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通常不會發生財產分割問題,即便鬧離婚,也是協議離婚居多;就算鬧上法庭,在財產分配上也得遵循“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從法定”。
前引調查中,還有52.6%的人認為“解釋(三)”將引發婚前協議和財產公證熱潮,這未嘗不是一件好事。事先約定財產歸屬,不是要早早預見離婚,而是為了避免糾紛,并且避免糾紛可能給夫妻雙方帶來更大的傷害。就像刑法中規定了各種罪名并不是要鼓勵犯罪,而恰恰是為了預防犯罪。那些反感約定婚前財產歸屬的觀念,該變一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