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發布城市供水條例,規定擅自通過新聞媒體、網絡、手機短信、公開信等方式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最高可處以30萬元罰款。該條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修訂。此規定屬國內首次,將于9月1日起實施。(8月23日中國新聞網)
四川的這條規定有點讓人看不懂。城市供水水質情況事關廣大市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理應屬于公開信息,為何非要將其搞成“秘密”藏著掖著呢?
據四川省人大城鄉建設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龔如山介紹,此前有人在網上和手機上發布消息稱成都市水質不合格,致民眾排隊買水。于是此次修訂《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對擅自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行為的處罰進行首次規定。
說到底,出臺如此嚴厲的處罰措施,無非還是為了“穩定”的需要?墒,對于“成都市水質不合格”的消息是否屬實,相關方面似乎并未做出明確說明。假如此消息不屬實,那么消息的發布者就涉嫌造謠惑眾,依法該怎么處理就怎么處理;假如此消息屬實,有人將關乎百姓生命安全的信息發布出去,難道不應該嗎?
之所以有人或者有單位“擅自”發布供水水質信息,也有可能是因為相關部門未能在信息公開上做到及時、透明。從這個角度來看,該規定在客觀上未嘗不是為將來“捂蓋子”埋下了伏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