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3歲男子與人發生糾紛被打傷后赴派出所報案,在進入北京市平谷區興谷派出所4個多小時后,該男子在詢問室自縊。警方承認存在一定責任,向家屬公布監控錄像,稱死者自行進入詢問室自縊。家屬提出,錄像曾被剪輯過。警方表示,這是為了節省家屬觀看時間。(《京華時報》8月15日)
警方承認存在一定的“疏于管理”的過失責任,但不是死者家屬懷疑的直接責任。至少從目前情況看,死者是否像警方聲稱的那樣,因無人借錢感到心寒而“尋短見”,這值得懷疑,因為最關鍵的證據——錄像,在拿給家屬觀看的時候是經過剪輯的,就是局外人,也會懷疑警方可能在掩蓋什么。
至于警方給出的“節省家屬觀看時間”的解釋,很難讓人信服。對于死者家屬來說,他們真的在乎“節省”這點時間嗎?了解事件真相是死者家屬的基本權利,如果家屬拒絕警方的“善意”,那么警方就應提供完整的錄像。
要解決這一問題,其實只需對警方進行“有罪推定”。既然警方放棄了拿出完整錄像以“自證清白”的機會,那就要接受所有不利于自己的“指控”。
在法治社會,對于普通人來說,其在面對強大的國家機器時,永遠都處于弱勢地位,如果不從法律層面確認“無罪推定”原則,他就有可能生活在莫名的恐懼之中,擔心某一天自己被“有罪推定”。“無罪推定”原則是基于“每個人都是好人”的前提和假設,如果要證明某人有罪,必須通過相互之間互為因果的證據鏈來證明,否則,誰都不能認定某人有罪。
但對于公權力的行使來說,這樣的原則要變換成“有罪推定”,因為任何權力都以暴力作為后盾,也因此容易被濫用,造成“權力傷害權利”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通過“有罪推定”來限制權力,即先假定權力是被濫用的,只有權力行使者能通過各種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清白,才認定其“無罪”。
事實上,對公權力的行使進行“有罪推定”,一直都體現在我們法律的各種具體規定中。最有力的例證是,行使權力要遵循法定程序,否則即為違法行為。這就是一種典型的“有罪推定”,即先假設擁有強制力的權力沒有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只有其證明自己遵循了法定程序,才能為自己行為的合法性找到依據。
這樣看來,對普通人的“無罪推定”和對公權力行使者的“有罪推定”,表面上看是相悖的,實質上基于同一種理念:只有盡可能地約束權力,才能盡可能地保護權利。再回到這起具體的案件,由于警方握有具有強制力的公權力,在其控制范圍內的公民,就處于絕對弱勢地位,一旦這種情況下出現了公民的非正常死亡,首先要對警方做“有罪推定”。除非警方拿出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行使權力。可現在,警方連完整的錄像都不敢公布,又怎能證明自己的清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