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河南省鄭州市一市民在鄭東新區如意湖溺水,當地一公益團體鄭州市水上義務搜救隊東區隊長牛振西接到河道管理方電話后,迅速帶人趕到現場施救。不料,卻遭到了巡防隊員的阻止,他們要求牛振西必須出示《打撈許可證》,否則不能下水。僵持了一個小時后,溺水市民經搶救無效死亡。鄭東新區則聲明,不允許搜救隊下水是出于“對他們生命安全的負責”。(人民網8月8日)
無證件則無許可,無許可則無救援。鄭東新區巡防隊員以其強硬的阻攔,掐滅了溺水市民可能生還的最后一線希望,還美其名曰,為了搜救隊員的生命安全。如果巡防隊果真敬畏生命、珍愛市民,完全可以采取更為適宜的方式。畢竟,溺水者的每一分每一秒都是至為寶貴的,豈能一拖再拖、請示領導一個多小時?說到底,巡防隊的強制做法,不過是在以保護生命的名義維護行政許可的壟斷。
在搜救隊員能否下水施救的問題上,其實并非一點“來歷”沒有。一則,搜救隊并非自行其是,貿然出現,他們是在接到鄭東新區河道管理方的求救電話,才緊急馳援的。也就是說,至少河道管理方能夠證實他們具備救人和自我保護的能力。再則,搜救隊是鄭州市冬泳協會2005年成立的民間公益性組織,此前曾參與多次救援行動,歷史如此“悠久”,完全可以作為一種實質上的資格許可。
任何一個神智正常的巡防隊員乃至領導,都應該能夠做出正確的判斷,爭分奪秒緊急救人。何以一定要在“許可證”的問題上膠著多時,眼睜睜地看著溺水者在無望中掙扎、然后消失在水下?
這個疑問頗有追問的必要。
當地海務、水務等多個部門表示不存在《打撈許可證》,只是表明在這些部門的行政許可范疇內沒有這項內容,并不一定意味著這個證就真的子虛烏有,更不意味著今后不會出現這樣的許可證。鄭東新區巡防隊先是索證,然后卻斷然否認索證,其間可能另有原因。現場多個當事人的指認,證明其“否認”有假。
巡防隊的主要職責是治安巡防,并無措置河道管理的責任,之所以強力介入救人事件,不排除有地方上相關管理權責不甚清晰、相互交叉的情形,卻也有爭奪“打撈”行政許可管理權限的可能。因為,在時下的語境中,行政許可并不僅僅意味著一種責任,同時也隱含著一定的利益。事實上,這是很多類似行政許可難以取締的根源所在,也是一些管理部門趨之若鶩的最大驅動力。
眼下,死者已矣,家屬仍在悲憤地追問:見義勇為要是要“見義勇為證”,天底下還有好人沒?這樣的追問令人動容。作為一種規定權力和責任界限的管理行為,行政許可原本出于善治目的,然而,實踐中,一些行政許可卻往往變了味,成為一些管理機構瘋狂攫取利益的借口。鄭東新區巡防隊只認證件不顧生命安危的做法,就是行政許可被扭曲的極端表現。
此前,湖北荊州“挾尸要價”事件已經深深刺痛了公眾的良知,也暴露出地方有關部門監管的缺失。現在,見義勇為要“許可證”的事件更是觸犯了社會的底線。不過,這一次,卻是因為有關部門的胡亂干預而釀成悲劇。生命至上,什么時候才能真正在社會上扎根?什么時候人的生命不再需要行政許可來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