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開始,在武漢市直行政單位,進行著一場清理公務員津補貼的行動。公務員們被要求退還2007年至2009年間多發的各種津補貼,保守估計,總額有數千萬元。其中一市直機關人均應退還金額7.39萬元。這僅僅是中央在個別地方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的情況,沒檢查到的地方情況如何呢?復旦大學副教授孫琳曾專門調查過公務員薪酬問題,據其不完全統計,各地擅自發放的津貼補貼名目達300多項。
由于濫發津貼補貼的錢主要來自預算外收入,這不僅擾亂了正常的財政預算秩序,給資金監管帶來巨大困難,也容易助長政府履職執法中的不正之風,滋生“執法經濟”,給設立“小金庫”甚至個別官員的貪污腐敗創造了有利條件。同時,泛濫的津貼補貼發放,客觀上拉大了階層收入差距,加劇了收入分配不公,損害了政府公信力,將惡化干群關系、激化官民矛盾,滋生“仇官”心理。
要有效遏止和切實防止一些地方濫發津貼補貼,僅靠偶爾進行“例行檢查”后的清退糾錯是遠遠不夠的。為此,筆者認為,鑒于目前各地濫發津貼補貼已具有普遍性,非通過權威性高且具有普遍強制性的法律難以徹底糾正。換句話說就是,普遍泛濫的公務員津貼補貼急切呼喚我國的公職人員工資福利法。
公職人員工資福利法,是約束公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與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及公務員法同等重要,現代西方法治國家幾乎都有類似的法律。而我國,由于公務員法對公務員工資福利只有極為原則和籠統的規定,致使整個公職人員工資福利制度主要依靠政府及其人事主管部門的紅頭文件進行管理,一方面規范性程度低,另一方面效力等級也低,權威和執行力不夠,致使各地競相突破,想方設法通過增加津貼補貼和福利來實質上提高公職人員薪酬水平。
其實,各地政府除了根據本地的財力狀況,各顯其能地以貨幣方式濫發津貼補貼外,不少地方還在其他方面如社會保障制度方面挖空心思為公職人員謀福利,這些地方將公務員納入保障房對象,優先供給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三公消費”大有變為 “四公消費”的傾向,是權力自肥的典型表現。類似的行為之所以在不少地方能夠大行其道,即使遭到社會各界普遍質疑,仍能我行我素,根本原因在于我國目前缺乏一部規范具體、標準明確的公職人員工資福利法,現有的政策和文件無力約束個別地方政府和官員的自私自利之手。
需要指出的是,公職人員工資福利法的規范對象,不應僅限我國公務員法所規定的范圍,而且還應包括壟斷國企的高管和員工,以及事業單位改革后承擔公益服務職責、由納稅人供養的事業單位官員和員工。(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