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nóng)村村民實行自治,可通過村民會議自主制定村規(guī)民約。但有些村規(guī)實在雷人,如“未經(jīng)村兩委許可上訪,扣除糧食補償款1年到10年”“不是處女不分地”等等。近日,廣東連南縣香坪鎮(zhèn)盤石村又曝出一條雷人村規(guī)——“亂搞不正當?shù)哪信畠尚躁P系(指通奸),各罰款1500元”!
且不說這“不正當”的“亂搞”得如何發(fā)現(xiàn)、如何取證,也不去追究這3000元錢給了誰、落到了誰的口袋里,單說這“罰”的正當性,就讓人疑竇叢生。眾所周知,我國已取消了通奸罪,雖則通奸是種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破壞家庭和諧,特別是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帶來很大負面影響,但法無禁止即自由,對通奸行為只能道德譴責,而不是法律制裁,F(xiàn)在村官卻舉著一紙村規(guī)去罰款,難不成村規(guī)大過法規(guī)?
何況村規(guī)民約本無權設定罰款。《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0條規(guī)定,“村規(guī)民約不得有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生權利和合法財產(chǎn)權利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處罰的設定權在省級以上(含省級)人大和政府”,處罰權應由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而村民會議,并非國家機關,作為村民自治組織,無權擅自設定處罰權。
再從程序的合法性看,盤石村的村規(guī)制定過程也并非沒有問題。該村村主任李大叫說:“先由我起草,然后再專門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敝竽?就修改定稿實施了。但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相關規(guī)定,村規(guī)民約得交“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村規(guī)民約的制定權只能屬于“村民會議”。這里,李主任顯然混淆了“村民會議”與“村民代表大會”。
雖則李主任確有苦衷,因為盤石村地處偏遠、交通不便,很多事情得靠村委自己管理,但以“罰治”取代“法治”,絕非正道。村民自治權畢竟是有邊界的,村規(guī)民約之“約”靠的是平等互利基礎上的自覺自律,是一種合同契約關系。如果放縱了村委會的“治”權,從經(jīng)驗上判斷,也很容易讓人得出亂罰款亂收費的結論,因為它即便看似“合理”,也不“合法”。
古時鄉(xiāng)村族長慣行私法,有些地方對通奸者施以“浸豬籠”的酷刑,相比而言,各罰款1500元,又在村人面前丟盡了臉,已是很大的進步了。但從本質上來說,通奸罰款與浸豬籠,行的都是“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