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紅十字會16日透露:“盧灣紅十字會高額餐飲費”并非社會各界捐贈的救災救助款,系公務活動消費,人均消費水平明顯高于標準。目前,超標款項已全部退回。(4月17日《京華時報》)
原來,高達9859元的一次公款吃喝,資金開支渠道為盧灣區紅十字會的工作業務經費,非社會各界捐贈的救災救助款,但人均消費明顯高于標準。盧灣區有關部門已經責成盧灣區紅十字會對超過公務接待標準(人均150元)部分的7309元人民幣由個人承擔,予以退回。目前超標款項已經全部退回。可是,基于對紅十字事業的關心和呵護,我們必須對“萬元餐”事件提幾個未盡之問——
“紅十字會的工作業務經費”的來源,究竟是財政撥款還是捐贈提留?紅十字會可以在捐贈中提留10%作為機構運作經費,這從很多報道中都已經可以佐證了。2008年5月21日的《第一財經日報》報道,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后,紅十字會總會宣傳部一位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原先經民政部批準紅十字會可以在捐贈中提留10%作為機構運作經費,這次災情巨大,情況緊迫,全部捐獻錢物將100%用于災區。那么,“紅十字會高額餐飲費”的調查結論,遠沒有打消我們的擔憂,反而令人不那么心安。
其次,在公務接待活動中居然如此鋪張浪費,這與紅十字會以發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背道而馳。要以厲行節約的精神做好紅十字事業,怎么會冒出一張高達9859元的公款吃喝發票?
調查結論說,對超過公務接待標準(人均150元)部分的7309元人民幣由個人承擔,予以退回,目前超標款項已經全部退回。超標公款吃喝、鋪張浪費,僅僅就是“全部退回”嗎?若這樣,一則,超標公款吃喝被網友曝光的幾率可真是不大,二則,真被曝光了,那是運氣不好、口福不好,大不了退回超標的,下次隱蔽地吃么。
今年兩會期間,中央紀委在答復全國人大代表趙林中《關于遏制過度應酬、公款吃喝的建議》時認為,對于趙林中提出的設立“揮霍浪費罪”的建議,中央紀委致函征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的意見,最終認為: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公款大吃大喝這類揮霍浪費行為主要是違反財經法紀,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責任人給予包括撤職、開除在內的處分;如果犯罪人將貪污、挪用等犯罪所得的贓款用于消費揮霍的,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時應當酌情從重處罰。顯然,全部退回超標款項,怎么算是處分啊?
此外,其他的公務開支,能不能舉一反三,借此來公開亮相一番,以打消人們的疑慮呢?這對提高紅十字會的公信力,無疑是應該的吧。(吳杭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