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重慶晚報》4月6日報道,如果有個人在一家單位上班,單位沒有給他買社保,通常的解決辦法是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重慶市民顧建清上班11年了,單位一直沒給他買社保,然而顧建清長期投訴無門,因為他的工作單位就是九龍坡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在社保局上班的顧建清沒有買社保,并且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這對于“眼看要退休”的他來說是一個悲劇。然而,這個悲劇不僅僅屬于他一個人,發生在他身上的無情事實告訴公眾———即使有了疊床架屋的法律法規,可是假如權力部門在尊重勞動者和保護自然人方面沒有迫切感,每一個人的權利都可能游離于應有狀態之外,哪怕你身處本來就應該替你維權的要害部門。
“社保局人員無社!,不是因為社保局不懂法,記者采訪時,社保局工作人員對“應該怎么做”說得頭頭是道;“社保局人員無社!,也不是因為社保局一時疏忽,顧建清想解決問題,卻遭遇了單位踢皮球,直到記者介入后,社保局相關負責人迅速給顧建清打來電話,表示“立即著手解決此事”。這就說明,主導著“顧建清問題”解決的脈絡,不是該不該給你辦、能不能給你辦,而是愿不愿給你辦、需要不需要給你辦。
一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何以會如此對待本單位的勞動者?因為單位及其部分人員沒有職業素養、缺乏法律信仰,遠遠尚未形成依照法規把尊重勞動者和保護自然人當成自己深入骨髓的本能。因此,他們在面對一個權益受損的勞動者時,就不可能條件反射式地有所作為。這種現象的根源是什么?是他們沒有動力、沒有壓力,背后的深層原因是監督的缺位。
高效的監督,可以使一個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產生解決問題的緊迫感。反之,假如監督出現縫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就很可能放棄依法辦事,并且置理、德于不顧,而選擇按自己的意志來決定是否辦事、怎樣辦事。相當多的職能部門,對轄區內自己該管的違法現象選擇性執法、運動式執法———食品市場亂象不絕,特權車輛屢禁不止等等,都有監督不到位的因素在內。“社保局人員無社!彼凵涑鰜淼膯栴},幾乎所有的社會人都會碰到。
“舉秀才,不知書;舉孝廉,父別居”,與此類似的“社保人,無社!蹦酥粮嗟摹皥谭ㄕ,不執法”,都包含了全程的監督問題———哪個環節的監督失去力量,哪個環節就容易出狀況,這是歷史上驗證無誤的規律;“官家”出狀況,最終最大的受害方卻在民間,這也是歷史上屢試不爽的規律。(李 輝)